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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所属未定,何谈“尖阁”主权?
1900-01-01
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正式主张集中反映在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发表的“基本见解”中,该见解称明治政府自1895年就“慎重”确定钓鱼岛为无主地,然后将其编入“西南诸岛”。该“基本见解”还提出钓鱼岛包括在1971年美国“返还”冲绳施政权的范围之中,这是因为钓鱼岛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关于联合国托管和美国管理之规定的范围内。“基本见解”还指出中国对上述事实从未提出异议,只是1970年发现石油之后,才提出主权要求。
笔者认为,日本外务省的这一“基本见解”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关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有大量历史资料可以证明,根本不是日方所“慎重确定”的无主地,对此本文不做赘述。此处,笔者只提出“琉球悬案”和“冲绳地位”问题,揭露日本外务省所言钓鱼岛编入所谓“西南诸岛”及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将该岛“返还”给日本为合法之说的荒谬性。
首先,“琉球悬案”至今未了。日本外务省所说的1895年将钓鱼岛编入“西南诸岛”,具体讲就是编入到冲绳县,而冲绳县就是历史上中国的属国琉球王国。日本吞并琉球的过程大致如下:1609年,萨摩藩对琉球动武,大掠而去,还霸占了琉球北部的奄美群岛。后来,萨摩对琉球进行属国化处理,要求琉球在日本幕府将军更换时派遣“庆贺使”以示庆贺,而在琉球国王换代时,要派遣“感恩使”去日本,感谢日本的承认,从此琉球事实上成了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属国。1872年,日本以明治天皇亲政为由,要求琉球政府去日本朝贺,趁机宣布琉球为日本的一个藩。1874年,日本禁止琉球向中国朝贡,1877年4月12日,琉球秘使到福建,请求清朝拯救琉球,清朝派驻日公使何如璋与日本交涉,由此,中日之间围绕琉球问题开始了交涉。1879年3月8日,日本趁谈判僵持之机,下令将琉球“废藩置县”,改名为“冲绳”,中日谈判再次陷入僵局。1880年,日方提出要与中国瓜分琉球,遭拒绝。1889年,清朝新任驻日公使黎庶昌明确告诉日方:琉案“搁置多年,总算未了”。后来爆发甲午战争,“琉球悬案”不了了之。但中方从未承认过日本对琉球的吞并,既然“琉球悬案”从未正式了结,那么,1895年日本把钓鱼岛编入冲绳也就谈不上成为日本的“固有领土”。
其次,冲绳的地位尚未确定。上述“琉球悬案”是二战结束前中美两国将该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的历史渊源。1943年11月23日,在开罗会议上,罗斯福问蒋介石是否有意要求这些岛屿,蒋介石回答说:“琉球由国际共管比较中国管理为妥”。但是,最后蒋的意见并没有写入《开罗宣言》之中,后来,美国成了冲绳的实际支配者,并按照《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的管理当局。对此,1950年和1951年,周恩来都以外交部长名义表明过中国不承认美国对琉球的霸占,并且认为旧金山和约是非法和无效的。其实,即使按照《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冲绳的地位问题至今仍然是个未定的“悬案”。《联合国宪章》第77条规定,“托管”是把前国联委任统治地和二战后从战败国割离的领土置于联合国权力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目的在于使这些领土上的居民“趋向自制或独立”。杜勒斯曾提出日本对于冲绳拥有“潜在主权”的观点,日本学者也提出过日本拥有对冲绳的“剩余主权”问题。1967年8月9日,佐藤荣作曾要求蒋介石理解日本“收回”冲绳,蒋介石告诉他冲绳问题不应该着急,“中共”问题更加重要。中国领导人在五、六十年代也曾对日本访问团讲过同情和支持日本人民要求美国从冲绳撤走基地的话。不过,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正像二战后当时的中国政府(国民政府)文件所反应的那样:“琉球是日本用武力占领的,中国没有通过条约承认过。”旧金山和约也只是将冲绳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1971年美国擅自决定“返还”的也只是“施政权”。
现在,日本提到钓鱼岛时,必说“日本冲绳县石垣市尖阁诸岛”云云,然而,如上所述,“琉球悬案”未了,“冲绳地位”未定,即使钓鱼岛属于琉球或者冲绳,这对日本又有何意义呢?琉球地位未定,何谈“尖阁”主权?
笔者认为,日本外务省的这一“基本见解”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关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有大量历史资料可以证明,根本不是日方所“慎重确定”的无主地,对此本文不做赘述。此处,笔者只提出“琉球悬案”和“冲绳地位”问题,揭露日本外务省所言钓鱼岛编入所谓“西南诸岛”及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将该岛“返还”给日本为合法之说的荒谬性。
首先,“琉球悬案”至今未了。日本外务省所说的1895年将钓鱼岛编入“西南诸岛”,具体讲就是编入到冲绳县,而冲绳县就是历史上中国的属国琉球王国。日本吞并琉球的过程大致如下:1609年,萨摩藩对琉球动武,大掠而去,还霸占了琉球北部的奄美群岛。后来,萨摩对琉球进行属国化处理,要求琉球在日本幕府将军更换时派遣“庆贺使”以示庆贺,而在琉球国王换代时,要派遣“感恩使”去日本,感谢日本的承认,从此琉球事实上成了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属国。1872年,日本以明治天皇亲政为由,要求琉球政府去日本朝贺,趁机宣布琉球为日本的一个藩。1874年,日本禁止琉球向中国朝贡,1877年4月12日,琉球秘使到福建,请求清朝拯救琉球,清朝派驻日公使何如璋与日本交涉,由此,中日之间围绕琉球问题开始了交涉。1879年3月8日,日本趁谈判僵持之机,下令将琉球“废藩置县”,改名为“冲绳”,中日谈判再次陷入僵局。1880年,日方提出要与中国瓜分琉球,遭拒绝。1889年,清朝新任驻日公使黎庶昌明确告诉日方:琉案“搁置多年,总算未了”。后来爆发甲午战争,“琉球悬案”不了了之。但中方从未承认过日本对琉球的吞并,既然“琉球悬案”从未正式了结,那么,1895年日本把钓鱼岛编入冲绳也就谈不上成为日本的“固有领土”。
其次,冲绳的地位尚未确定。上述“琉球悬案”是二战结束前中美两国将该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的历史渊源。1943年11月23日,在开罗会议上,罗斯福问蒋介石是否有意要求这些岛屿,蒋介石回答说:“琉球由国际共管比较中国管理为妥”。但是,最后蒋的意见并没有写入《开罗宣言》之中,后来,美国成了冲绳的实际支配者,并按照《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的管理当局。对此,1950年和1951年,周恩来都以外交部长名义表明过中国不承认美国对琉球的霸占,并且认为旧金山和约是非法和无效的。其实,即使按照《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冲绳的地位问题至今仍然是个未定的“悬案”。《联合国宪章》第77条规定,“托管”是把前国联委任统治地和二战后从战败国割离的领土置于联合国权力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目的在于使这些领土上的居民“趋向自制或独立”。杜勒斯曾提出日本对于冲绳拥有“潜在主权”的观点,日本学者也提出过日本拥有对冲绳的“剩余主权”问题。1967年8月9日,佐藤荣作曾要求蒋介石理解日本“收回”冲绳,蒋介石告诉他冲绳问题不应该着急,“中共”问题更加重要。中国领导人在五、六十年代也曾对日本访问团讲过同情和支持日本人民要求美国从冲绳撤走基地的话。不过,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正像二战后当时的中国政府(国民政府)文件所反应的那样:“琉球是日本用武力占领的,中国没有通过条约承认过。”旧金山和约也只是将冲绳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1971年美国擅自决定“返还”的也只是“施政权”。
现在,日本提到钓鱼岛时,必说“日本冲绳县石垣市尖阁诸岛”云云,然而,如上所述,“琉球悬案”未了,“冲绳地位”未定,即使钓鱼岛属于琉球或者冲绳,这对日本又有何意义呢?琉球地位未定,何谈“尖阁”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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