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及其成果
- 郑英琴
- 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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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安全共同体:权力制衡与规则构建——基于现实建构主义的观察
郑英琴
2012-12-20
东盟安全共同体
现实建构主义
权力
规则
简介
作为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融合,现实建构主义强调“权力”与“认同”借由“规则”相互博弈,作用于国际关系。从现实建构主义的视角,本文分析了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建设过程,指出东盟安全合作的两条主线:一是共同的安全威胁促成了安全合作,二是规则的完善强化了战略合作。东盟在安全合作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离安全共同体的目标仍有相当大的距离,因为东盟的地区认同尚未克服地区权力制衡,在完善机制建设和提高经济相互依存度方面亦有待发展。
正文
2003年10月召开的第九届东盟首脑会议发表了《东盟协调一致第二宣言》,提出在2020年建成东盟共同体,后又提前至2015年。“东盟共同体”包括经济共同体、安全共同体和社会文化共同体。其中,安全共同体的提出象征着东南亚区域合作的又一个里程碑。尽管离安全共同体的目标仍有相当大的距离,但东盟在地区安全合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有效维持了地区和平,开创了独具特色的地区合作之路。在各国差异性较高的东南亚地区,东盟安全共同体如何构建?本文试着从现实建构主义的新视角解读此问题。
一、安全共同体的理论分析
(一)关于“安全共同体”
一般认为,国际政治学的“安全共同体”概念最早由理查德·瓦根伦提出[1],卡尔·多伊奇等人于1957年在合著的《政治共同体与北大西洋地区》一书中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多伊奇对“安全共同体”的定义是:不同的国家通过整合达到这样一种程度,“真正确保共同体的成员相互之间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冲突,而是将以某种其他方式解决他们的争端。”[2] 随着冷战结束后新安全理念的兴起及地区一体化的扩展和深入,安全共同体的研究日益兴盛起来,东盟更被视为研究安全共同体的典型案例,学者纷纷运用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及建构主义等理论预测其发展。
现实主义者认为,“东盟的生存及发展一直依靠以美国军事存在为前提的更为广阔的势力均衡体系,并且为其所左右。” [3] 这种观点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即国际体系中的小国以及弱国,或者是单独行动或者是通过多边制度,在国际秩序中都缺乏一种起决定性作用的能力,因而必须依靠大国的资源和领导。但现实中东盟并非在美国的主导下取得发展。相反,东盟在东亚合作中扮演了主导性的角色,促成了小国主导、推动大国的局面。自由主义则假设地区一体化的一些基本条件,比如共同拥有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内环境以及一种程度较高的经济相互依存性,这对于解释东盟安全共同体亦有失说服力,因为东盟并不具备该条件。[4] 东南亚研究的著名学者阿米塔·阿查亚从建构主义的角度出发,把东盟视为一个相互作用和社会化的过程,强调规则在东盟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为规范促使了某种区域共同体意识的产生。“安全共同体的观念,按照社会学的观点,可以让我们将东盟作为这样一个地区组织,它对于其成员国在战争、和平以及合作的利益和政策既可以管理又可以制约。”[5] 阿查亚的视角独特,论述十分全面,似乎无懈可击。但问题在于,他并不完全站在建构主义的立场,一方面他遵循理性主义的逻辑,认为小国主导的多边制度低效,主张建立大国协调;另一方面他又遵循建构主义的逻辑,认为小国主导的多边制度重要,正在改变大国的地区认同和地区国际关系的性质。究竟是认同的变化重要还是理性计算重要?[6] 阿查亚教授对此并未详细阐明,使其观点摇摆不定。综合以前的研究可以发现,建构主义和现实主义在解读东盟安全共同体上各有不足,这为现实建构主义理论提供了空间。
(二)现实建构主义理论
现实建构主义,顾名思义即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融合。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研究欧洲一体化的一些学者就开始尝试这方面的研究[7]。 2003年,塞缪尔·巴尔金在《国际研究评论》上发表了《现实建构主义》一文,试着将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融合,建立“现实建构主义”理论[8]。巴尔金的这篇文章引起了国际关系学界的极大关注。《国际研究评论》在2004年还专门开辟了关于“现实建构主义”的论坛,探讨其理论发展的路径[9]。
作为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搭桥理论,现实建构主义理论之所以能成立,是因为前两种理论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更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观念”能否提供一种可能性,从而使国际结构产生变化。前者悲观,认为权力不可超越,而后者较乐观,认为观念能建构出更好的国际社会。对此,现实建构主义从一种进程的视角来观察,发现连接“权力”与“观念”的重要桥梁是“规则”。但“权力”与“观念”究竟如何连接?“规则”的力量又多大?关键要解答两个问题:(1)国际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如何由社会建构而成?(2)世界政治中的权力能在多大程度上、如何被超越?[10] 从以上的两个问题出发,现实建构主义试图在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进行完美的融合。其基本内容可归纳如下:首先,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国家间的互动建构着国家的对外身份,国家对外身份的改变会影响国家具体利益的界定,进而影响国家的对外行为——竞争或者合作,但其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国家的权力大小。其次,国际社会的实质是不平衡的权力分配结构,但这种结构的意义是通过国际社会共有观念解读形成的。由于“特定的权力结构可以影响特定规范格局的变动,反之,特定规范格局的变动也会影响特定权力结构的变迁。”[11]由此,现实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结构的基础仍是权力分配,但这种权力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国际社会共识的形成,两者互动,互动媒介是规则。简而言之,现实建构主义认为观念在权力的基础上通过国际规则建构国际社会结构,使其建构结果超出权力之外。
现实建构主义作为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合成理论,弥补了现实主义作为一种物质性静态理论的不足,亦纠正了建构主义过于强调观念、身份等因素所导致的偏颇。现实建构主义以物质权力为基础,以社会观念认同为框架,以国际规则为桥梁,兼具社会学分析法的优势及科学实在论对客观存在的肯定,能比较全面地解释国际社会现象,而且这样的分析比现实主义乐观,比建构主义客观。
(三)现实建构主义定义下的“安全共同体”
现实建构主义理论对 “安全共同体”的定义是:在一个有秩序的体系里,成员国在互动的过程中集体承诺并遵循不使用武力的原则。[12] 与多伊奇等人的观点相比,现实建构主义对安全共同体的定义强调成员国“互动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研究的内容很多,巴尔金认为主要应关注权力的运用与规则结构及政治道德的载体之间的关系。[13] 换句话说,即权力与机构/进程的关系,通过该机构/进程,不使用武力的原则得以形成、合法化并被维持。[14] 现实建构主义视角下的安全共同体研究,需理清几个主要问题:其一,如何确立不使用武力原则?其二,成员国通过何种力量来确保不使用武力原则被遵守,即这种力量是表现为“硬性”的强制力还是“软性”的道德/规则制约?其三,这种力量如何影响安全共同体的建设与长期运行?
运用现实建构主义分析东盟安全共同体,关键在于探讨确保东盟成员遵守“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力量所在。建构主义强调这种力量来自于规则和规范——东盟成员国对“东盟方式”的认同使其对自身行为实行自我克制,避免了冲突的升级。[15] 它能解释规则如何通过建构东盟成员国的身份及认同进而使其对东盟建设安全共同体产生正面作用,却无法解释为何仍有不少成员国继续我行我素,背离“东盟方式”,甚至挑战东盟集体身份和地区认同。由此可见,规则的力量虽有效也有限。除了规则与规范,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中还有什么力量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发展脉络对此进行解答。
二、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权力制衡与规则构建
安全合作一直都是东盟的首要议题。东盟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把混乱和不稳定的地区变为和平与稳定的地区。东盟的主要目的在于把异国人和敌对者的地区变为友人和合作者的地区。[16] 考察东盟的安全合作历史以及东盟建立安全共同体的实践,可以发现两个主要的内在逻辑:首先是共同的安全威胁导致安全合作需求;其次是规则的建构深化东盟的战略合作。
(一)威胁促成了安全合作:权力的制衡
纵观东盟成立至今,其面临的威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冷战时期面临美苏争夺及共产主义的威胁。东盟成立于冷战高峰期。东南亚由于其重要的战略位置,成为美苏“虎视眈眈”的一大“肥肉”。又因为防务力量弱,东南亚多个国家都依赖于美国的军事保护,[17] 站在美国的一边,把共产主义视为主要威胁。越南入侵柬埔寨后,东盟不再笼统地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列为主要威胁对象,反对苏联支持的越南地区扩张主义成为其安全合作的中心任务。事实表明,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在调解越柬冲突、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了贡献。在处理越柬冲突的过程中,东盟成员国加强了地区认同的意识,完善了合作机制,并开始重视与中国的战略合作。[18] 二是非传统安全,特别是恐怖主义的威胁。冷战结束后,意识形态的对立日渐终结,加上越南于1995年正式加入东盟,东盟在冷战期间面临的安全威胁已不复存在。但出现新的威胁来源——非传统安全,特别是恐怖主义的威胁。印度尼西亚的“伊斯兰团”曾制造过巴厘岛爆炸案和雅加达万豪酒店爆炸案;泰国南部和菲律宾南部也频频遭受暴力袭击。三是东盟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东盟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局势仍极不稳定,存在众多国内冲突根源,其中以宗教、民族问题最为敏感。[19] 国内不稳定因素容易外溢为跨国间的争端,从而为冲突埋下隐患。1996-1997年间约有10万缅甸克伦人难民在缅甸军队的追击下逃往泰国,引起了两国的军事紧张。[20] 此外,东盟面临的冲突隐患还来自领土与海域争端。如越南、泰国和柬埔寨在泰国东部海湾,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在泰国西南海湾存在的争端,以及南中国海争端等。
由此可知,东盟始终面临某些威胁地区安全与稳定的因素。为消除威胁,实现安全,巴瑞·布赞认为国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建立在受威胁的国家基础上的国家安全战略;二是依赖于国家间关系调整的国际安全战略。在他看来,从弱国走上强国是实现国家安全的重要途径。“创造更强大的国家是国家安全的必要条件”,即使不是充分条件。然而,国家安全战略必须与国际安全战略结合起来。[21] 国家的安全战略建立在自身实力的基础上,而国际安全战略则以权力在相关国家的分配为基础。面对威胁,由于东盟国家的实力较弱,单个国家不足以抵抗外来威胁,特别是冷战时期面对美苏两大强国对于本地区主导权的争夺,东南亚国家选择的是“国际安全战略”这一路径,即建立地区组织,通过与他国的安全合作抵御外部威胁。因为东盟国家中没有权力特别突出足以成为地区霸主的国家,也没有形成相互抗衡的两极权力分配,而是一种多极化的权力分配,各国相互制衡,又都需要联合以对抗外来威胁。这种权力分配决定了东盟安全战略合作的方式:自愿性的合作而非结盟,由多层次的“区域安全复合体”[22]渐进性地向安全共同体发展。
(二)规则深化了安全合作:认同的建构
东盟对于内部争端的解决是基于一套东盟特有的规则规范,即“东盟方式”。 “东盟方式”包含核心的基本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互不使用武力。其中,不使用武力原则是安全共同体建设的核心规则,该规则在东盟内部的确立通过两个方面得以实现:一是历史实践经验。东南亚国家之间限制使用武力解决彼此间争端的理念产生于区域内部协商解决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冲突的过程中。[23] 武力对抗使东南亚国家饱尝了灾难性后果,寻求非武力解决争端成为人心所向。随后,东盟又在处理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沙巴争端中,看到了限制使用武力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增强了东盟国家实行不使用武力解决争端的决心。[24] 历史与实践的经验创造了这样一种文化环境,使非武力解决争端的理念深入东盟成员国,形成某种无形的力量,为“不使用武力”原则的确立与贯彻奠定观念基础。二是官方文件规范。自1967年成立时,东盟在《曼谷宣言》中强调:“地区内国家之间,通过遵守尊重公正和法律原则,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促进地区和平和稳定。”[25] 1971年的《吉隆坡宣言》特别把联合国宪章的几条原则作为东盟规范的来源,这些原则包括“放弃使用武力威胁”与“和平解决争端”。[26] 1976年在巴厘签署的《友好与合作关系条约》中概括了下列原则:(1)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尊重所有国家的领土完整;(2)每个国家的权利是保护本国存在,不受外部干涉、颠覆和强迫;(3)互不干涉内政;(4)运用和平手段解决分歧和处理争端;(5)放弃使用武力威胁。至此,东盟成员国之间非武力解决争端的原则以成文形式得以确立。
正如尼古拉斯·奥努夫所言,“所有规则都同时具有构成性和限制性作用”。[27] 规则的构成作用是通过规则内化为行为体本身行为观念的一部分,成为指导行为体行为的内在规则这样一个过程完成的,而这个规则所建构的就是认同并遵照此规则行为的行为体这样一种新身份。规则限制作用的驱动力主要是功利性的。[28] 由于东盟未能建立起权威的管理机构,“不使用武力”这个规则的“限制性”无法通过严格的奖惩措施予以实现,只能通过“建构性”来发挥其作用,使其得以被遵守。因此“不使用武力”这一规范内化为东盟成员国的行为认同的程度与东盟内部非武力解决冲突的实现程度呈正比。但任何规则的建构性作用都必须通过实践完成,不使用武力原则对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建构离不开东盟的地区一体化实践。东盟试图通过地区一体化实践,将东盟的一系列规则,包括不使用武力等,内化成东盟国家的行为认同,实现东盟安全共同体的构想。实践证明,东盟的地区认同建构取得一定成效。东盟的创始国从1967年成为一个集团后相互之间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战争。东盟扩容后,整合新成员、建构新成员对东盟规则的认同成为东盟的一大挑战。除了规则,经济相互依存也是地区认同的来源之一。东盟可以通过扩大和激励次区域经济合作,如“增长三角”等,推动东盟成员国间信任机制的建设,进而促进东盟成员国地区认同的建构。[29]
通过上述分析,可对现实建构主义理论有关东盟安全共同体的问题作出如下解答:第一,东盟的安全合作建立在权力相互制衡的物质结构基础上,其非武力原则的建立源于历史实践经验并通过正式条文给以确立。第二,非武力解决争端等安全共同体建设所必须遵守的规则的维护,是通过权力与规则的相互作用得以实现。第三,由于权力的制衡作用始终处于基础地位,即使东盟在建构地区认同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这种规则建构的认同虽深化了东盟的安全战略合作,但要超越权力的制约仍相当困难。这也可以解释东盟国家为何在冷战结束后继续开展军备竞赛,包括增加军费开支、扩充武装力量,大量购进先进武器等。正是因为存在权力的相互制衡,东盟国家在开展地区安全合作的同时没有放弃发展国家安全的战略。东盟的规则与认同的力量能否强大到克服权力的制约,建构出超越权力的国家关系,决定着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发展前景。
三、东盟建设安全共同体面临的问题
如前所述,东盟努力维护不使用武力的原则,但能否实现成员国集体放弃武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并在“高端政治”和高敏感的安全战略领域进行深入整合, 最终实现安全共同体的构想?从现实建构主义的角度观察,认同与权力之间的博弈是最终决定因素。在建构集体认同与平衡权力制衡之间,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30] 。
首先是机制建设的缺失——东盟内部无法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地区安全管理机制。东盟的安全共同体实践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进行:一是“东盟方式”,这是东盟运行的主要机制,却是一种较灵活的、非制度化的松散框架。二是东盟地区论坛(ARF),东盟通过ARF来打造东盟地区的抵御力,并巩固和发展地区内的集体认同和不使用武力等地区规范。但是,ARF是一个开放性的合作框架,区外大国的参与将东盟的安全共同体建设与亚太区域合作绑在一起使其发挥的作用有限。三是东盟为推进“和平或非战共同体目标的实现”进行的“和平区”、“中立区”和“无核区”建设,但均是合作框架,不具法律强制力。尽管以机制化为目标的《东盟宪章》已于2008年底正式生效,但东盟制度化的发展与完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是建构共识的矛盾。“东盟方式”中的东盟决策原则之一——“当事国利益优先原则”,是东盟为维护维护主权完全独立,避免侵蚀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主权而采取的;决策原则之二——“全体一致原则”,是东盟在权力差距的各个成员国之间寻求达到某种共识的尝试,使持不赞成态度的国家也能通过否决权表明自己的立场,这样即使不能达成某个决议,也可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一致性:各个成员的利益都得到表达——无论通过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全体一致原则”体现了东盟在权力分配不均的各国之间试图创造某种平等性,使各国能更好地维护其自身利益。这些规则一方面使东盟得以在成员国力量复杂、缺乏相似背景下继续进行地区整合与合作,另一方面也成为东盟一体化,特别是安全共同体发展的阻碍因素。比如,“全体一致原则”使东盟难以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做出决策,因为总有一些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反对某些提案。特别是在传统安全领域,由于大多涉及国家主权、领土等核心利益,成员国之间利益聚合度不高,再加上“当事国利益优先原则”,东盟要形成一致的声音更是难上加难。因此,东盟共识的建设面临着现实的矛盾:“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竞争与博弈。由于“共识”的支撑基础是“主权观念”及“不干涉”,因此,东盟的地区利益往往不得的让位于个别国家的国家利益。“我们感”的获得缺乏共有利益的支撑,从而阻碍了集体身份的建构,也制约了安全共同体的建设。
再次是国家实力不强、经济相互依存度不高。“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地区的国际战略格局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要是由其整体实力决定的。”[31]东盟成员多是发展中的中小国家,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直接限制了东盟整体防务实力的发展。另外,东盟内部经济一体化程度低也是一大问题。东盟自由贸易区自1992年启动以来已有接近20年的时间,但东盟内部的贸易比重却仍徘徊在20%左右。东盟与非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远高于东盟内部的贸易,大部分东盟国家的主要贸易伙伴和外国投资者都来自地区外部。经济相互依存度越高,地区一体化的驱动力才会越大。东盟内部经济一体化程度不高制约了信任机制的建设,从而影响安全共同体的步伐。
最后,也是最大的一个制约因素是东盟地区安全防卫的独立性不足,缺乏共同军力使东盟在安全防卫上始终无法彻底摆脱区外大国的影响。在合作构筑安保体制上,东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共同军力”[32]。共同防卫能力的欠缺,加上东盟面临的战略环境变化,特别是地区内各国及周边力量抗衡的变化,使得东盟频频寻求地区外大国的军事支持以寻求平衡。最为典型的是寻求美国的军事保护,而美国也一直觊觎东南亚地区安全合作的主导权。地区外大国的军事介入使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更依赖外部,亦增添了更多变数。
四、结语
综上,现实建构主义强调权力、认同及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规则塑造认同从而引导并改变行为体的行为,但行为体的行动力却受限于其权力。从此视角观察东盟,可见“东盟方式”等规则在建构东南亚区域认同及塑造东盟国家集体行为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东盟各国物质实力弱,加上国家观念即主权观念强,使得东盟安全共同体前行步伐式微。虽如此,由于遭受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生态危机等非传统安全的困扰,东盟各国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利益聚合点较高,若是能通过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形成有效机制并加以推广或可成为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的助力。
作为东亚地区大国,近年来特别是1997年金融危机后,中国参与东盟地区合作的形式越来越多,程度也逐渐加深。中国积极推动并参与“东盟 3”机制,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还明确支持东盟在东亚地区合作中的主导地位。从现实建构主义的角度分析,中国对东盟地区一体化进程的积极推动,一方面表明我国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来发展国内经济,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东盟的“规则”对外部国家的社会化作用。站在中国的角度看东盟,笔者认为还应关注一个问题,即东盟对中国的定位及中国未来在东亚甚至亚洲地区一体化中与东盟的关系。一方面中国国家实力日益崛起,另一方面美国觊觎参与东亚地区的权力角逐,中国与东盟的互动会以怎样的方式继续进行仍备受关注。
一、安全共同体的理论分析
(一)关于“安全共同体”
一般认为,国际政治学的“安全共同体”概念最早由理查德·瓦根伦提出[1],卡尔·多伊奇等人于1957年在合著的《政治共同体与北大西洋地区》一书中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多伊奇对“安全共同体”的定义是:不同的国家通过整合达到这样一种程度,“真正确保共同体的成员相互之间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冲突,而是将以某种其他方式解决他们的争端。”[2] 随着冷战结束后新安全理念的兴起及地区一体化的扩展和深入,安全共同体的研究日益兴盛起来,东盟更被视为研究安全共同体的典型案例,学者纷纷运用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及建构主义等理论预测其发展。
现实主义者认为,“东盟的生存及发展一直依靠以美国军事存在为前提的更为广阔的势力均衡体系,并且为其所左右。” [3] 这种观点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即国际体系中的小国以及弱国,或者是单独行动或者是通过多边制度,在国际秩序中都缺乏一种起决定性作用的能力,因而必须依靠大国的资源和领导。但现实中东盟并非在美国的主导下取得发展。相反,东盟在东亚合作中扮演了主导性的角色,促成了小国主导、推动大国的局面。自由主义则假设地区一体化的一些基本条件,比如共同拥有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内环境以及一种程度较高的经济相互依存性,这对于解释东盟安全共同体亦有失说服力,因为东盟并不具备该条件。[4] 东南亚研究的著名学者阿米塔·阿查亚从建构主义的角度出发,把东盟视为一个相互作用和社会化的过程,强调规则在东盟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为规范促使了某种区域共同体意识的产生。“安全共同体的观念,按照社会学的观点,可以让我们将东盟作为这样一个地区组织,它对于其成员国在战争、和平以及合作的利益和政策既可以管理又可以制约。”[5] 阿查亚的视角独特,论述十分全面,似乎无懈可击。但问题在于,他并不完全站在建构主义的立场,一方面他遵循理性主义的逻辑,认为小国主导的多边制度低效,主张建立大国协调;另一方面他又遵循建构主义的逻辑,认为小国主导的多边制度重要,正在改变大国的地区认同和地区国际关系的性质。究竟是认同的变化重要还是理性计算重要?[6] 阿查亚教授对此并未详细阐明,使其观点摇摆不定。综合以前的研究可以发现,建构主义和现实主义在解读东盟安全共同体上各有不足,这为现实建构主义理论提供了空间。
(二)现实建构主义理论
现实建构主义,顾名思义即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融合。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研究欧洲一体化的一些学者就开始尝试这方面的研究[7]。 2003年,塞缪尔·巴尔金在《国际研究评论》上发表了《现实建构主义》一文,试着将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融合,建立“现实建构主义”理论[8]。巴尔金的这篇文章引起了国际关系学界的极大关注。《国际研究评论》在2004年还专门开辟了关于“现实建构主义”的论坛,探讨其理论发展的路径[9]。
作为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搭桥理论,现实建构主义理论之所以能成立,是因为前两种理论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更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观念”能否提供一种可能性,从而使国际结构产生变化。前者悲观,认为权力不可超越,而后者较乐观,认为观念能建构出更好的国际社会。对此,现实建构主义从一种进程的视角来观察,发现连接“权力”与“观念”的重要桥梁是“规则”。但“权力”与“观念”究竟如何连接?“规则”的力量又多大?关键要解答两个问题:(1)国际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如何由社会建构而成?(2)世界政治中的权力能在多大程度上、如何被超越?[10] 从以上的两个问题出发,现实建构主义试图在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进行完美的融合。其基本内容可归纳如下:首先,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国家间的互动建构着国家的对外身份,国家对外身份的改变会影响国家具体利益的界定,进而影响国家的对外行为——竞争或者合作,但其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国家的权力大小。其次,国际社会的实质是不平衡的权力分配结构,但这种结构的意义是通过国际社会共有观念解读形成的。由于“特定的权力结构可以影响特定规范格局的变动,反之,特定规范格局的变动也会影响特定权力结构的变迁。”[11]由此,现实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结构的基础仍是权力分配,但这种权力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国际社会共识的形成,两者互动,互动媒介是规则。简而言之,现实建构主义认为观念在权力的基础上通过国际规则建构国际社会结构,使其建构结果超出权力之外。
现实建构主义作为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合成理论,弥补了现实主义作为一种物质性静态理论的不足,亦纠正了建构主义过于强调观念、身份等因素所导致的偏颇。现实建构主义以物质权力为基础,以社会观念认同为框架,以国际规则为桥梁,兼具社会学分析法的优势及科学实在论对客观存在的肯定,能比较全面地解释国际社会现象,而且这样的分析比现实主义乐观,比建构主义客观。
(三)现实建构主义定义下的“安全共同体”
现实建构主义理论对 “安全共同体”的定义是:在一个有秩序的体系里,成员国在互动的过程中集体承诺并遵循不使用武力的原则。[12] 与多伊奇等人的观点相比,现实建构主义对安全共同体的定义强调成员国“互动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研究的内容很多,巴尔金认为主要应关注权力的运用与规则结构及政治道德的载体之间的关系。[13] 换句话说,即权力与机构/进程的关系,通过该机构/进程,不使用武力的原则得以形成、合法化并被维持。[14] 现实建构主义视角下的安全共同体研究,需理清几个主要问题:其一,如何确立不使用武力原则?其二,成员国通过何种力量来确保不使用武力原则被遵守,即这种力量是表现为“硬性”的强制力还是“软性”的道德/规则制约?其三,这种力量如何影响安全共同体的建设与长期运行?
运用现实建构主义分析东盟安全共同体,关键在于探讨确保东盟成员遵守“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力量所在。建构主义强调这种力量来自于规则和规范——东盟成员国对“东盟方式”的认同使其对自身行为实行自我克制,避免了冲突的升级。[15] 它能解释规则如何通过建构东盟成员国的身份及认同进而使其对东盟建设安全共同体产生正面作用,却无法解释为何仍有不少成员国继续我行我素,背离“东盟方式”,甚至挑战东盟集体身份和地区认同。由此可见,规则的力量虽有效也有限。除了规则与规范,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中还有什么力量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发展脉络对此进行解答。
二、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权力制衡与规则构建
安全合作一直都是东盟的首要议题。东盟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把混乱和不稳定的地区变为和平与稳定的地区。东盟的主要目的在于把异国人和敌对者的地区变为友人和合作者的地区。[16] 考察东盟的安全合作历史以及东盟建立安全共同体的实践,可以发现两个主要的内在逻辑:首先是共同的安全威胁导致安全合作需求;其次是规则的建构深化东盟的战略合作。
(一)威胁促成了安全合作:权力的制衡
纵观东盟成立至今,其面临的威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冷战时期面临美苏争夺及共产主义的威胁。东盟成立于冷战高峰期。东南亚由于其重要的战略位置,成为美苏“虎视眈眈”的一大“肥肉”。又因为防务力量弱,东南亚多个国家都依赖于美国的军事保护,[17] 站在美国的一边,把共产主义视为主要威胁。越南入侵柬埔寨后,东盟不再笼统地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列为主要威胁对象,反对苏联支持的越南地区扩张主义成为其安全合作的中心任务。事实表明,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在调解越柬冲突、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了贡献。在处理越柬冲突的过程中,东盟成员国加强了地区认同的意识,完善了合作机制,并开始重视与中国的战略合作。[18] 二是非传统安全,特别是恐怖主义的威胁。冷战结束后,意识形态的对立日渐终结,加上越南于1995年正式加入东盟,东盟在冷战期间面临的安全威胁已不复存在。但出现新的威胁来源——非传统安全,特别是恐怖主义的威胁。印度尼西亚的“伊斯兰团”曾制造过巴厘岛爆炸案和雅加达万豪酒店爆炸案;泰国南部和菲律宾南部也频频遭受暴力袭击。三是东盟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东盟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局势仍极不稳定,存在众多国内冲突根源,其中以宗教、民族问题最为敏感。[19] 国内不稳定因素容易外溢为跨国间的争端,从而为冲突埋下隐患。1996-1997年间约有10万缅甸克伦人难民在缅甸军队的追击下逃往泰国,引起了两国的军事紧张。[20] 此外,东盟面临的冲突隐患还来自领土与海域争端。如越南、泰国和柬埔寨在泰国东部海湾,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在泰国西南海湾存在的争端,以及南中国海争端等。
由此可知,东盟始终面临某些威胁地区安全与稳定的因素。为消除威胁,实现安全,巴瑞·布赞认为国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建立在受威胁的国家基础上的国家安全战略;二是依赖于国家间关系调整的国际安全战略。在他看来,从弱国走上强国是实现国家安全的重要途径。“创造更强大的国家是国家安全的必要条件”,即使不是充分条件。然而,国家安全战略必须与国际安全战略结合起来。[21] 国家的安全战略建立在自身实力的基础上,而国际安全战略则以权力在相关国家的分配为基础。面对威胁,由于东盟国家的实力较弱,单个国家不足以抵抗外来威胁,特别是冷战时期面对美苏两大强国对于本地区主导权的争夺,东南亚国家选择的是“国际安全战略”这一路径,即建立地区组织,通过与他国的安全合作抵御外部威胁。因为东盟国家中没有权力特别突出足以成为地区霸主的国家,也没有形成相互抗衡的两极权力分配,而是一种多极化的权力分配,各国相互制衡,又都需要联合以对抗外来威胁。这种权力分配决定了东盟安全战略合作的方式:自愿性的合作而非结盟,由多层次的“区域安全复合体”[22]渐进性地向安全共同体发展。
(二)规则深化了安全合作:认同的建构
东盟对于内部争端的解决是基于一套东盟特有的规则规范,即“东盟方式”。 “东盟方式”包含核心的基本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互不使用武力。其中,不使用武力原则是安全共同体建设的核心规则,该规则在东盟内部的确立通过两个方面得以实现:一是历史实践经验。东南亚国家之间限制使用武力解决彼此间争端的理念产生于区域内部协商解决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冲突的过程中。[23] 武力对抗使东南亚国家饱尝了灾难性后果,寻求非武力解决争端成为人心所向。随后,东盟又在处理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沙巴争端中,看到了限制使用武力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增强了东盟国家实行不使用武力解决争端的决心。[24] 历史与实践的经验创造了这样一种文化环境,使非武力解决争端的理念深入东盟成员国,形成某种无形的力量,为“不使用武力”原则的确立与贯彻奠定观念基础。二是官方文件规范。自1967年成立时,东盟在《曼谷宣言》中强调:“地区内国家之间,通过遵守尊重公正和法律原则,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促进地区和平和稳定。”[25] 1971年的《吉隆坡宣言》特别把联合国宪章的几条原则作为东盟规范的来源,这些原则包括“放弃使用武力威胁”与“和平解决争端”。[26] 1976年在巴厘签署的《友好与合作关系条约》中概括了下列原则:(1)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尊重所有国家的领土完整;(2)每个国家的权利是保护本国存在,不受外部干涉、颠覆和强迫;(3)互不干涉内政;(4)运用和平手段解决分歧和处理争端;(5)放弃使用武力威胁。至此,东盟成员国之间非武力解决争端的原则以成文形式得以确立。
正如尼古拉斯·奥努夫所言,“所有规则都同时具有构成性和限制性作用”。[27] 规则的构成作用是通过规则内化为行为体本身行为观念的一部分,成为指导行为体行为的内在规则这样一个过程完成的,而这个规则所建构的就是认同并遵照此规则行为的行为体这样一种新身份。规则限制作用的驱动力主要是功利性的。[28] 由于东盟未能建立起权威的管理机构,“不使用武力”这个规则的“限制性”无法通过严格的奖惩措施予以实现,只能通过“建构性”来发挥其作用,使其得以被遵守。因此“不使用武力”这一规范内化为东盟成员国的行为认同的程度与东盟内部非武力解决冲突的实现程度呈正比。但任何规则的建构性作用都必须通过实践完成,不使用武力原则对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建构离不开东盟的地区一体化实践。东盟试图通过地区一体化实践,将东盟的一系列规则,包括不使用武力等,内化成东盟国家的行为认同,实现东盟安全共同体的构想。实践证明,东盟的地区认同建构取得一定成效。东盟的创始国从1967年成为一个集团后相互之间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战争。东盟扩容后,整合新成员、建构新成员对东盟规则的认同成为东盟的一大挑战。除了规则,经济相互依存也是地区认同的来源之一。东盟可以通过扩大和激励次区域经济合作,如“增长三角”等,推动东盟成员国间信任机制的建设,进而促进东盟成员国地区认同的建构。[29]
通过上述分析,可对现实建构主义理论有关东盟安全共同体的问题作出如下解答:第一,东盟的安全合作建立在权力相互制衡的物质结构基础上,其非武力原则的建立源于历史实践经验并通过正式条文给以确立。第二,非武力解决争端等安全共同体建设所必须遵守的规则的维护,是通过权力与规则的相互作用得以实现。第三,由于权力的制衡作用始终处于基础地位,即使东盟在建构地区认同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这种规则建构的认同虽深化了东盟的安全战略合作,但要超越权力的制约仍相当困难。这也可以解释东盟国家为何在冷战结束后继续开展军备竞赛,包括增加军费开支、扩充武装力量,大量购进先进武器等。正是因为存在权力的相互制衡,东盟国家在开展地区安全合作的同时没有放弃发展国家安全的战略。东盟的规则与认同的力量能否强大到克服权力的制约,建构出超越权力的国家关系,决定着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发展前景。
三、东盟建设安全共同体面临的问题
如前所述,东盟努力维护不使用武力的原则,但能否实现成员国集体放弃武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并在“高端政治”和高敏感的安全战略领域进行深入整合, 最终实现安全共同体的构想?从现实建构主义的角度观察,认同与权力之间的博弈是最终决定因素。在建构集体认同与平衡权力制衡之间,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30] 。
首先是机制建设的缺失——东盟内部无法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地区安全管理机制。东盟的安全共同体实践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进行:一是“东盟方式”,这是东盟运行的主要机制,却是一种较灵活的、非制度化的松散框架。二是东盟地区论坛(ARF),东盟通过ARF来打造东盟地区的抵御力,并巩固和发展地区内的集体认同和不使用武力等地区规范。但是,ARF是一个开放性的合作框架,区外大国的参与将东盟的安全共同体建设与亚太区域合作绑在一起使其发挥的作用有限。三是东盟为推进“和平或非战共同体目标的实现”进行的“和平区”、“中立区”和“无核区”建设,但均是合作框架,不具法律强制力。尽管以机制化为目标的《东盟宪章》已于2008年底正式生效,但东盟制度化的发展与完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是建构共识的矛盾。“东盟方式”中的东盟决策原则之一——“当事国利益优先原则”,是东盟为维护维护主权完全独立,避免侵蚀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主权而采取的;决策原则之二——“全体一致原则”,是东盟在权力差距的各个成员国之间寻求达到某种共识的尝试,使持不赞成态度的国家也能通过否决权表明自己的立场,这样即使不能达成某个决议,也可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一致性:各个成员的利益都得到表达——无论通过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全体一致原则”体现了东盟在权力分配不均的各国之间试图创造某种平等性,使各国能更好地维护其自身利益。这些规则一方面使东盟得以在成员国力量复杂、缺乏相似背景下继续进行地区整合与合作,另一方面也成为东盟一体化,特别是安全共同体发展的阻碍因素。比如,“全体一致原则”使东盟难以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做出决策,因为总有一些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反对某些提案。特别是在传统安全领域,由于大多涉及国家主权、领土等核心利益,成员国之间利益聚合度不高,再加上“当事国利益优先原则”,东盟要形成一致的声音更是难上加难。因此,东盟共识的建设面临着现实的矛盾:“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竞争与博弈。由于“共识”的支撑基础是“主权观念”及“不干涉”,因此,东盟的地区利益往往不得的让位于个别国家的国家利益。“我们感”的获得缺乏共有利益的支撑,从而阻碍了集体身份的建构,也制约了安全共同体的建设。
再次是国家实力不强、经济相互依存度不高。“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地区的国际战略格局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要是由其整体实力决定的。”[31]东盟成员多是发展中的中小国家,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直接限制了东盟整体防务实力的发展。另外,东盟内部经济一体化程度低也是一大问题。东盟自由贸易区自1992年启动以来已有接近20年的时间,但东盟内部的贸易比重却仍徘徊在20%左右。东盟与非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远高于东盟内部的贸易,大部分东盟国家的主要贸易伙伴和外国投资者都来自地区外部。经济相互依存度越高,地区一体化的驱动力才会越大。东盟内部经济一体化程度不高制约了信任机制的建设,从而影响安全共同体的步伐。
最后,也是最大的一个制约因素是东盟地区安全防卫的独立性不足,缺乏共同军力使东盟在安全防卫上始终无法彻底摆脱区外大国的影响。在合作构筑安保体制上,东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共同军力”[32]。共同防卫能力的欠缺,加上东盟面临的战略环境变化,特别是地区内各国及周边力量抗衡的变化,使得东盟频频寻求地区外大国的军事支持以寻求平衡。最为典型的是寻求美国的军事保护,而美国也一直觊觎东南亚地区安全合作的主导权。地区外大国的军事介入使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更依赖外部,亦增添了更多变数。
四、结语
综上,现实建构主义强调权力、认同及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规则塑造认同从而引导并改变行为体的行为,但行为体的行动力却受限于其权力。从此视角观察东盟,可见“东盟方式”等规则在建构东南亚区域认同及塑造东盟国家集体行为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东盟各国物质实力弱,加上国家观念即主权观念强,使得东盟安全共同体前行步伐式微。虽如此,由于遭受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生态危机等非传统安全的困扰,东盟各国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利益聚合点较高,若是能通过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形成有效机制并加以推广或可成为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的助力。
作为东亚地区大国,近年来特别是1997年金融危机后,中国参与东盟地区合作的形式越来越多,程度也逐渐加深。中国积极推动并参与“东盟 3”机制,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还明确支持东盟在东亚地区合作中的主导地位。从现实建构主义的角度分析,中国对东盟地区一体化进程的积极推动,一方面表明我国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来发展国内经济,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东盟的“规则”对外部国家的社会化作用。站在中国的角度看东盟,笔者认为还应关注一个问题,即东盟对中国的定位及中国未来在东亚甚至亚洲地区一体化中与东盟的关系。一方面中国国家实力日益崛起,另一方面美国觊觎参与东亚地区的权力角逐,中国与东盟的互动会以怎样的方式继续进行仍备受关注。
文献来源:《东南亚南亚研究》
注释:
[1] Richard W.Van Wagenen, Research in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ield: Some Notes on a Possible Focus, Princeton: Center for Research on World Political Institution, 1952,pp10-11.[2] Karl Deutsch, Sidney A Burrell, Robert A Kann, Maurice Lee, Jr., Martin Lichterman, Raymond E. Lindgren, Francis L. Loewenheim, and Richard W. Van Wagenen: Political Community and the North Atlantic Area.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7.pp.5-6.
[3][3] 参见Michael Leifer: Conflict and Order in Southeast Asia, Adelphi Paper, No.162.,(London: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trategic Studies,1980); ASEAN and Security of Southeast Asia(London: Routledge,1989); “The ASEAN Peace Process: A category Mistake”, Pacific Review,Vol.12, No.1(1999), pp.25-38.
[4] [加拿大] 阿米塔·阿查亚:《建构安全共同体:东盟与地区秩序》,王正毅、冯怀信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序,第9-10页。
[5] 同上,序,第12页。
[6] 陈寒溪,孙学峰:《东亚安全合作的现实与前景——观点的分歧及其分析》,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 3期。
[7] Michael Winnerstig, “Shared Values or Power Politics?: Transatlantic Security Relations 1981-94,” Stockholm, Swedish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96; Magnus Ericson, “A Realist Stable Peace: Power, Threa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 Shared Norwegian-Swedish Democratic Security Identity 1905-1940,” Lund,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2000;Andreas Gofas, “Structure, Agency and Inter-subjectivity: Re-capturing the EMU Policy Process in a Constructivist Realist Framework,” Paper prepared for the 2nd workshop of the European Political-economy Infrastructure Consortium, May 2002.
[8] J. Samuel Barkin: Realist Constructivism,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5, No. 3, 2003,pp.325-342.
[9] 详细可参见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 6, No. 6, 2004, pp. 337-352.
[10] Patrick Thaddeus Jackson, Daniel H. Nexon: Constructivist Realism or Realist-Constructivism?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 6, No. 6, 2004, pp. 337-341.
[11] J. Samuel Barkin: Realist Constructivism,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5, No. 3, 2003,pp.325-342.
[12] Janice Bially Mattern: “Power in Realist-Constructivist Research”,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6, No.2 (June 2004),pp.343-346.
[13] J. Samuel Barkin: “Realist Constructivism”,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5, No. 3, 2003, pp.325-342.
[14] Janice Bially Mattern: “Power in Realist-Constructivist Research”,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6, No.2 (June 2004),pp.343-346.
[15] 参见王子昌:《国外东盟研究:方法与观点》,载于《东南亚研究》,2003年第1期,第18-23页。
[16] N·索皮:《东盟走向稳定的重要一步》,刊于日本《读卖新闻》,1997年4月7日,转引自1997年4月9日的《参考消息》。
[17] 菲律宾和泰国都于冷战开始后不久先后与美国签订双边军事协定。
[18] 关于的东盟安全战略的发展演变历史,请参见马孆教授发表的《东盟安全战略的演变与前景》一文,载于《国际问题研究》2008年第2期。她在文中将东盟的战略合作分为冷战前后两个时期,较为详细全面地解析了东盟安全合作的历史实践。
[19] 彭芳:《建立东盟安全共同体面临的考验》,载于《世界政治与经济论坛》2005年第3期。
[20] Michael Vatikiotis: “Border Burdens”, Far Easten Economic Review, March 1997.p.34.
[21] Barry Buzan, People, States and Fear: The National Security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hapel Hill: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3,pp.218,254.
[22] “区域安全复合体”是巴瑞·布赞的一大创新学说,他结合物质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分析方法,提出“区域安全复合体”用以分析区域安全合作。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边界、无政府结构、极性和社会结构为四大变量构成基本分析结构,这四个变量通过国内、区域、区域间和全球四个层面的互动,设定关于军事、政治、社会和环境等领域的安全议题,形成四种安全复合体。“区域安全复合体”是连接国家安全战略与国际安全战略的一个层面。详细资料可参见Barry Buzan, “Regional Security Complex Theory in the Post2ColdWarWorld”, in Fredrik S & Ecirc; der baum and Timothy M. Shaw, eds. , Theories of New Regionalism: A Palgrave Reader, New York, NY: Palgrave Macmillan, 2003。另外,也可参考郑先武:《安全研究:一种“多元主义”视角——巴瑞·布赞安全研究透析》,载于《国际政治研究》2006年第4期。
[23] 印尼与马来西亚的冲突:1963年,马菲印联盟成立后,印尼强行推行所谓的同马来西亚“对抗”的政策。印尼利用各种场合强烈谴责马来西亚,同时更公开地派遣“志愿军”进入沙巴同马来西亚军队作战。印尼的对抗政策极大地损害了刚成立不久的马菲印联盟,证明了使用武力解决区域内冲突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印尼本身也付出了代价。印尼在经过重大的政治变革后,印尼决定把放弃对抗作为与邻国相处的模式,并且在不使用武力处理国家关系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地区秩序的可能性。
[24] 马来西亚与菲律宾关于沙巴的争端历史上就存在,1968年3月,马尼拉的报纸报道说一支秘密部队在科内吉得尔岛上训练,准备一场即将入侵沙巴的战争。菲律宾对沙巴的觊觎直接造成了马菲两国关系的紧张。后来,东盟成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抑制、施压、外交、沟通及贸易中断等途径,成功地阻止了争端的进一步升级,避免了武力冲突的发生。处理此次争端的方式也成为“东盟方式”的雏形。
[25] 见1967年8月8日发表的《曼谷宣言》文本。
[26] 见1971年11月27日发表的《吉隆坡宣言》文本。
[27] Nicholas G. Onuf,:World of Our Making, SC: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1989, p.51-52.
[28] [美] 彼得.J. 卡赞斯坦:《文化规范与国家安全》,李小华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译者的话”。
[29] [加拿大] 阿米塔·阿查亚:《建构安全共同体:东盟与地区秩序》,王正毅,冯怀信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30] 国内几位东南亚研究学者都曾撰文论述过这个议题,详见马孆:《东盟安全战略的演变与前景》,载于《国际问题研究》2008年第2期;彭芳:《建立东盟安全共同体面临的考验》,载于《世界政治与经济论坛》2005年第3期;郑先武:《“安全共同体”——理论和东盟的实践》,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5期。
[31] 马孆:《东盟安全战略的演变与前景》,载于《国际问题研究》2008年第2期第60-64页。
[32] 青木申行:《缺乏保护伞的东盟共同体》,日本《产经新闻》,201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