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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林,钮维敢
当代美国外交实践的悖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元论视角
吴泽林,钮维敢 2012-12-05
美国外交 国际法
简介
当代美国外交实践有时采取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的做法,而有时把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从而形成了外交实践的悖论。这个悖论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一元论两种学说的争论,反映了美国外交实践的矛盾性。但是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空中变换采用一元论的两种学说,形成法制体系隔空隔时的矛盾只是表面的问题,实质上美国无论采取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做法,还是采取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外交,都是为了特定时空内的美国利益最大化。
正文
2011年美国率北约涉入利比亚内战得手之后,紧接着发兵叙利亚,是以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为依据进行干涉的。然而,同年10月,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却以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为依据要求人民币升值,干涉中国货币主权。美国一年中的两个事例以不同法律依据进行外交实践,形成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悖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学界一直具有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它不仅涉及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根据、主体等根本性的国际法理论问题,而且关系到国际法在各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冲突的问题。19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四种不同的理论:一元论、二元论、自然调整论和协调论。当代美国外交实践的两面性矛盾鲜活地体现了一元论的两种主张所形成的理论与现实的矛盾。这种悖论折射出理论矛盾与现实悖论相互转化过程中有着共同的本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元论两种学说及其矛盾
(一)一元论及其两种学说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元论是国际法基本理论的重要方面,它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一元论有两种学说观点:即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1.国内法优先说即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乔治·耶利内克、阿图尔·考夫曼等。他们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处于从属地位;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延展或者说是国内法对外执行的法律依据。在具体的国际法实践中,国际法要以国内法为中心来制定和操作,国家在国际上的各种活动,都要以国内法为准绳来进行。

国内法优先说起源于德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甚为流行。一战后,德国经济衰败,社会动荡,法西斯势力以此为理论依据趁势崛起,大肆破坏国际法,积极备战进行对外扩张,以达到统治世界的目的。国内法优先说的目的是抬高国内法律的地位,使国内法的效力延伸出国界,将本国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虽然其观点并不否认国际法的约束力,但是常常便于大国、强国为了实现国家利益凌驾于国际利益,对外干涉、扩张甚至侵略他国,寻找到“合法”的理论工具。

2.国际法优先说即认为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有汉斯·凯尔森、阿·菲德罗斯等。他们同样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他们从国际法占据第一位的观点出发来研究法律秩序,认为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国际法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内法的效力范围进行限制。凯尔森在对国际法的分析中指出,国际法的大部分规范是不完全的规范,需要国内法规范予以补充、完善。因此,国际法只有作为包括一切国内法在内的一种普遍性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才是有意义的。与汉斯·凯尔森同属奥地利学派的阿·菲德罗斯指出,法律在国内对国际法的优先只是暂时性的,因为根据受害国的要求,各国在国际法上负有义务修正或者废止其所颁布的违反国际法的法规。所以,通过这个程序,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原来的抵触就得到有利于国际法的解决。[①]

国际法优先说虽然没有完全否定国内法的作用,但是将其作为国际法的附庸,对于一国国内法的独立性,特别是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自主性方面提出了挑战,在某种意义上是破坏了其国家主权,同时也为一国以国际法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二)两种学说的矛盾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亦是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初苏东剧变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劳动力、技术、资本、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通无论在质与量上,还是在广度、深度以及频率上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也带来不同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在全球交织与碰撞,国家间的竞争与合作越来越多元化。这时,国际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复杂化,造成国际法与国家主权之间关系的愈加模糊。如被认为是联合国基本大法的《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各国主权平等原则”的规定与之后的条款,“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这些条款产生了《宪章》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包括各国拥有自主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但是其后的条款“履行本宪章担负之义务”、“尽力予以协助”,则在某种程度上有悖于各国的自主行为,各主权国家更多地受到《宪章》的制约,再加上不同国际行为体对《宪章》按照多种逻辑进行推理,客观上容易造成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边界模糊。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限制的现象在很多国际法中都有存在,如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14条规定:“各国有责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高于各国主权之原则,处理其与他国之关系”。1994年11月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做出保留或例外。”另有一些国际法条约对国家主权限制的规定存在模糊性,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在这里,合格的国家法庭和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是指发生侵害国的国内法庭还是国际法庭或者他国法庭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明,这种含混往往就给一国干涉另一国内政提供了借口。

与此同时,各国的宪法或法律体系中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也略有不同。许多国家规定了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如《日本宪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第二款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作此类似规定的国家还有德国、法国、阿根廷和中国等,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承认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效力,遵守国际法条约。但是,国际法的地位不能高于本国宪法,当与宪法相抵触时,要尊重本国宪法。美国在对待国际法的地位上与以上国家不同,《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但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宪法的规定来看,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抵触时,以后法优于先法执行。这是一种模糊的规定,使得其在具体解释、实践国际法时采取双重办法,体现了美国外交实践的两面性矛盾。
各国对于两者关系的规定如下图所示:

1.大多数国家对两者关系的规定:如中国、日本、德国、法国、阿根廷等国

二、当代美国外交实践与国际法
当代美国外交实践具有的两面性矛盾,体现在两个方面:有时依据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主张对国际法不参加、不批准甚至退出、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有时又依据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主张对他国进行政治、经济、军事干涉。

(一)国内法高于国际法

1.不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加入后退出国际条约。1997年,克林顿政府拒绝签署《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1999年,美国参议院拒绝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同年又否决了总统克林顿提交表决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忧虑和严重关注;2001年,布什政府宣布退出旨在减少碳排放的《京都议定书》和1972年美苏签署的《反弹道导弹条约》,招致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2002年,布什政府借口“条约中某些条款存有偏见”拒绝批准已有139个国家签署并且得到前总统克林顿批准的《罗马条约》;美国至今未参加大多数国家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核心的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实际上是以美国国内法为核心,蔑视和抛弃国际法。

    2.以国内法为依据公然违反国际法

在国际安全上,2011年9月21日,美国政府宣布总额高达58.52亿美元的对台军售计划,是继1992年老布什政府下台前售给台湾150架F—16战机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对台军售。自从中美建交以来,美对台军售额不降反升,其不顾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坚持以1979年签署的所谓《与台湾关系法》为基础,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反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特别是“八·一七”公报原则,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2011年5月,美国擅自进入巴基斯坦国界击毙本·拉登,置巴基斯坦主权于不顾。美国从上世纪世纪80年代开始,发动了多次以美国法律中“保护侨民”为借口而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装侵略,严重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不侵犯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国际法原则,如1983年10月为维护其在加勒比地区的霸权地位,入侵格林纳达;1989年12月至1990年1月,美国为保住在巴拿马运河的既得利益,对巴拿马发动了一场以强凌弱的侵略战争,将巴拿马领导人诺列加抓获,并押送到美国以美国国内法进行审判;1990年6月,美国以同样理由入侵了利比里亚。这些都是对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公然践踏。

在人权方面,从1990年开始,美国不断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所谓的“中国人权状况”议案,指责中国在人权建设方面的薄弱,同时插手西藏、“东突”等问题,企图利用人权问题干预中国内政,挑起与中国的对抗,遏制中国。同时美国也用同样理由干涉各国内政,2011年4月美国国务院发表《2010年度人权国别报告》,点名批评了俄罗斯、中国、白俄罗斯、泰国、朝鲜、古巴等世界近百个国家(排除美国自己),遭到了世界各国政府的反对。巴西外交部随后发布公告说,美国政府每年发表的人权国别报告,是依据其自己的法律和标准,单方面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评估,却无视本国领土或控制地区(如关塔那摩美军基地)存在的侵犯人权问题。美国无权单方面对他国的人权状况说三道四,巴西拒绝接受这一报告。越南外交部发表申明:美国国务院的人权报告依据一些不符合越南实际情况的消息得出了不客观的错误结论。

在经济上,2011年10月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美国政府对所谓“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外界普遍认为,此举主要针对中国,旨在逼迫人民币加速升值。带有明显贸易保护主义的该法案一经通过就引起了美国国内各界人士的反对。奥巴马总统也担心这项法案“不符合国际条约和义务”。[②]美国以国内立法形式就人民币汇率问题炒作施压并将汇率问题政治化严重违背了以IMF和WTO为代表的国际规则。历史上,美国也通过许多国内法对他国的贸易进行制约,比如美国对古巴展开长达40年的经济封锁。美国国会于1992年通过了所谓《古巴民主法》,1996年又通过了所谓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对同古巴进行贸易的外国公司实行制裁。中国是被列入“特殊301”调查的“重点国家”之一,“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以美国国内法为标准对他国进行经济干涉的做法是对国际经济法的严重践踏。

由于全球军事战略需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存在弱点、环境问题严重等,美国根据本国利益,美国常常不参加或者参加后退出某些国际条约。同时,为了更好地推行美国在全球的经济、军事、制度霸权以及民主输出,维护美国在全球利益的最大化,美国按照自己认可的一套系统规则,为其他国家制定行为规范,并向其他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力求它们遵循这些行为规范。[③]

(二)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美国在以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为依据对他国进行干涉的同时,也扭曲地直接运用国际法或者国际条约对他国进行干涉——按照美国利益而要求他国实行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理念。

1.依据有关国际人权条约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人权”或“民主”为借口进行武力干涉

1992年12月,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美国打着“人道主义援助”的旗号参加在索马里的援助行动。之后,驻索美军多次卷入当地的武装冲突。1994年9月,为迫使海地军政府下台,美国组建多国部队压境海地,迫使其签订协议,并且推动多国部队进驻海地。1999年3月至6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为了谋求对欧亚大陆,尤其是对巴尔干地区的战略控制权,以“人道”、“民主”、“人权”为借口悍然对主权国家南联盟发动代号为“联盟力量”的大规模战略空袭。2011年春天以来,美国主导的资本主义国家同盟对西亚北非政治动荡进行了包括武力打击在内的形式多样的干涉。美国以“人权”干涉他国内政的理论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宪章有关保护人权的宗旨。可以看出,美国的一贯做法,是对宪章进行“灵活”性解释,认为宪章暗含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更有干涉主义学者认为如果一国出现国内暴乱,美国及其盟国应当运用权力伸张正义。[④]但是,这种带有选择性的人道主义干涉,“如同历史上大国的干涉行动一样,只不过是满足其私利的借口”。[⑤]

2.扭曲自卫权,以“反恐”为名发动战争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同时,《宪章》并没有绝对地禁止使用武力,根据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地使用武力:第一,安理会采取的或授权采取的执行行动;第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美国在对外战争中,总能够找到所谓合法的解释:一种是联合国授权;一种是自卫权。而对于自卫权,美国进行了有利于其合法入侵的解释,称之为“预防性自卫”,指在没有发生武装攻击但存在迫近的武装攻击的可能性时,首先使用武力予以打击以保护自身重要利益。[⑥]美国的解释给自卫权的习惯法标准带来不确定性,[⑦]这种解释明显是对自卫权的肆意扭曲和扩大。在“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开始以反恐为名进行了多次对外战争,如2001年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行动,推翻了塔利班政权;2003年,又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绕开联合国发动了伊拉克战争,推翻了萨达姆政权;同时针对“朝鲜半岛核问题”、“伊朗核问题”大加干涉和指责。

美国以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为依据,不断地试图通过重新解释国际法来弱化宪章对其的限制,[⑧]利用这种重新解释过的国际法原则进行外交实践以干涉他国内政,这与利用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为依据进行的外交实践一样,都只不过是手段的不断变换而已。
三、美国外交实践悖论的本质分析
在美国推行霸权的过程中,由于国内外舆论压力,从美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寻找借口对他国进行直接干涉变得十分困难,这时国际条约或者国际组织就会成为一个可以被美国利用、又能够披上合法外衣的工具。实际上,为了实现自己的国际霸权利益,美国经常利用国际机制来组织国际行动和控制跨国关系。[⑨]
1.顺向寻找国际法依据来干涉他国内政
首先,依据美国国家利益所制定的国内法进入到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或者国际组织进行某种“美国标准式”的挑选;其次,对于符合美国国家利益或能够扩大美国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或者国际组织进行直接吸收和利用;再次,对于可以被利用、但说服力不强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或者国际组织进行“美国利益式”的改造甚至扭曲,之后进入国际法领域用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来限制它想要干涉的国家的主权,达到干涉他国内政的目的,通过这个过程来完成美国国内法向国际法的“合法性”转换,以达到引人注目或出师有名。

2.逆向寻找国际法依据干涉他国内政

当国际法领域通过新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法原则的时候,美国通过“以美国国家利益为轴心的过滤器”,将符合其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放到与国内法相同的高度,使得一些符合其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得到遵守。同时,通过另一些能够干涉他国内政的国际条约进入国际法领域,以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为依据干涉他国主权。而当通过的新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法原则不符合其国家利益时,美国或者不参加,或者原先参加的但当后来违背其利益的时候又退出,或者即使通过了,也是直接将其置于美国国内法律体系之下,而后通过国内法,以“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来否定国际法的效力。总而言之,当不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法原则产生的时候,这些国际法经过了“以美国国家利益为轴心的过滤器”,其必然的命运是遭受美国废弃。

3.从上页的模式图可以看出美国顺向和逆向寻找国际法依据对他国进行干涉的传导路径,主要表现在:
① 美国妄图通过顺向中的“合法性转换”或者逆向通过“以美国国家利益为轴心的过滤器”,使美国国内法进入国际法领域,然后以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为依据干涉他国主权以及内政,从而凸现美国国内法高于他国国内法的本质。

② 由于各国的国内法是由其国家利益决定的,美国国家利益决定美国国内法的制定和执行,他国国家利益决定他国国内法的制定和执行。从①中我们分析得知:美国妄图通过上图实现其国内法高于他国国内法,使得美国的国家利益凌驾于他国的国家利益。
③ 由于经过了“以美国国家利益为轴心的过滤器”,所以,国际法对于美国的约束较低,只有符合其国家利益的国际法才能对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不符合其国家利益的国际法,美国则往往不参加或参加后又退出予以废弃,或者将其置于国内法之下,实际上同样是废弃了国际法。
④ 不管在顺向还是逆向寻找国际法依据的时候,国际法在很多情况下成为美国对他国进行干涉的工具。由于国际法的性质,使得这一工具有了“合法性”,那么美国就可以用这个具有合法性的工具来欺骗国内外舆论,堂而皇之地干涉他国内政了。
如2011年比较突出的中国南海问题,美国积极干预并极力主张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解决。在同年7月举行的东盟地区论坛上,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表示:“宣示主权必须拿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上的依据”。[⑩]美国为了干预、遏制中国的发展,在中国周边四处寻找机会来制造麻烦。南海问题成为美国介入东南亚地区的一个选择,但它没有理由以其国内法对中国南海进行干预,所以美国在国际法领域进行搜索、挑选的过程中寻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借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专属经济区”等国际法依据来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划分方法,企图以国际法为武器来制约中国。但是,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1994年正式生效之后,美国“以美国国家利益为轴心的过滤器”进行过滤后,发现其不符合美国寻求海洋霸权的利益要求,因而至今未参加该公约。
美国一方面以“美国例外论”为依据尽量减少国际法对自身的约束力,同时通过“以美国国家利益为轴心的过滤器”在国际社会采取新干涉主义的对外扩张之路,其本质就是将美国的国家利益置于国际社会的利益之上,从而达到推行美国霸权和维护美国利益的最大化。美国外交实践上产生悖论的两个方面都是基于美国的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确保美国利益、牺牲或损害他国利益,是美国外交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一元论两种学说造成矛盾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这里引用一下国际政治现实主义理论大师汉斯·摩根索的话是最恰当不过的了,美国“急于摆脱国际法可能对其外交政策施加的限制,却又要利用国际法为自己谋取国家利益,并逃避可能有损于自己的法律义务,利用国际法不严密的特点,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现成工具。它们的做法是提出缺乏根据的法律要求,或曲解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11]
四、总 结
“美国的外交政策充满了自相矛盾”,[12]其在变换采用国际法一元论的两种学说进行实践所形成的矛盾,是由其国家利益决定的。无论是以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为依据,还是以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为依据对外进行干涉,都只是手段的变换,核心都是要求有利于美国利益的维护和扩大。当美国的这些国内利益通过国际机制的“合法性转换”,或者经过“以美国利益为轴心的过滤器”采纳与改造国际法后,就有了干涉他国内政的“合法性依据”,为其谋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霸权提供了一条迷惑国际社会的途径,这是美国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及其实践的特点。国际法的遵守或违反最终取决于各国的实力状况,今后只要美国的综合国力在世界上依然最强,那么继续不断地交换使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两种学说(实际上就是“两只手”)去实践,仍将是美国外交的主要手段。因为不管是使用左手还是右手,其目的就是遏制、打倒或消灭所谓的“敌人”。在实现目的后,美国会指着国际法向国际社会表白说:“美国是出于自卫,所以是合法的”。或者说:“美国是为了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正义、和平与发展,才打击国际恶势力的,因此是合法的。”这是美国变换利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元论两种学说进行外交实践、获取霸权的真实本质。

文献来源:《国际展望》


注释:

[①] [奥]阿·菲德罗斯等著,李浩培译:《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45页。

[②] President Obama’s New Conference on the American Jobs Act in the White House, Oct 6, 2011, http://www.whitehouse.gov/photos-and-video/video/2011/10/06/president-obama-s-news-conference-american-jobs-act?category=9.

[③] Stephen D. Krasner, “ Structure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 Regimes as International Variabl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Vol.36, issue 2, 1982, p. 186.

[④] John F.Murphy,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Rul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159-162.

[⑤] Jules Lobel, Benign Hegemony? Kosovo and Article2 (4) of the UN charter,1 Chi.J.Int’l.L.( 2000) ,P. 26.

[⑥] 汪自勇:“美国反恐自卫权理论之批判——从阿富汗战争到伊拉克战争”,《法学评论》,2003 年第4 期,第5页。

[⑦] Michael Byers, “Preemptive Self-defense: Hegemony,Equality and Strategies of Legal Change,”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11,No.2,2003,pp.180-182,pp.188-190.

[⑧] John F.Murphy,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Rul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144-147.

[⑨] Robert Cox , “Social Forces , State and World Order : Beyo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 Keohane ed., Neorealism and Its Critic,New York :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217- 248.

[⑩] “日报鼓吹在南海‘制约’中国”,《参考消息》,2011年7月26日。

[11] 汉斯·摩根索,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88页。

[12] Arthur M. Schlesinger, Jr., The Cycles of American History,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86, p.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