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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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伊始,虽然主体成员为拥有主权地位的国家行为体,但联合国就显示出开放的政策。几十年来,联合国与不同的国际行为体,如地区和国际组织不仅建立了合作关系,许多组织还拥有了联合国大会观察员身份。据统计,截至2012年,联合国大会共有64个观察员。当中包含2个观察员国、4个观察员实体、和58个观察员组织。观察员有权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但是不被允许参与会议中的投票,而观察员国被视为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随时可以依照自由决断递交请愿书申请成为联合国的正式会员国。联合国大会的有些观察员身份是可以变化的。例如,瑞士从1948年起就已经成为联合国的常任观察员,直到2002年9月10日才成为正式会员。巴勒斯坦从1974年11月22日起被列为观察员实体,但到2012年11月29日被提升为观察员国。然而,有些主权地位并没有明确定义的政权或政府间组织只能成为观察员,而没有机会成为观察员国,以及正式会员。如美洲国家组织自1948年10月16日就是联合国观察员,而上海合作组织自2004年12月2日成为联合国大会的观察员,而现在已经获得观察员身份的巴勒斯坦未来获得正式成员身份的可能性非常大。
从联合国与地区组织关系的渊源来看,双方在职能和作用等方面能够相互补充,减弱相互冲突的可能性。作为职能最为广泛的联合国,在工作上异常繁杂,加上自己的职权有限,很难将一些具体的工作落实到实处,因此需要地区组织和成员国的帮助。特别是在政治安全与经济领域,虽然安理会具备在一定条件下干涉成员国内政的职能,但总体上联合国只是一个政府间机构,而不是一个超国家主权的行为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具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秩序的特殊权利,削弱了联合国在许多问题上的主导权和决定权。相比之下,大多数地区组织来源于政治安全或经济问题的需要,无论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上海合作组织还是欧洲联盟等,在政治安全和经济领域都具有维持地区和平与发展的独特作用。另外,从地区组织上看,除了当前的欧洲联盟具有一定的超国家主权特征,绝大多数仍处于政府间组织的发展阶段,与联合国在性质上存在相当大的相似性,为相互间借鉴运行与发展的经验教训提供了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联合国宪章》第八章提供了区域组织参与安全理事会主要负责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宪法基础,为联合国与地区组织进行合作与协调,促进联合国与成员国和地区组织合作建设公平、安全和繁荣的国际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联合国宪章》第八章指出,地区组织在各自所在的范围内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不排除地区组织在应对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但具体的行动与方法要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会员国,将地区争端提交之安理会之前,应该首先采取通过地区途径,经由地区组织协调,通过和平方式妥善解决。不论是当事国主动提出,还是经过安理会敦促处理的,安理会都会鼓励通过经由地区组织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地区争端。安理会在适当情况下,利用地区组织采取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动,但如果没有安理会授权,地区组织不得执行安理会职权范围内的行动。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地区组织已经采取或正在考虑的行动,不论何时都应向安理会报告。也就是说,《联合国宪章》鼓励和呼吁地区组织在和平解决争端中做出应有的努力,授权地区组织执行一些行动,甚至包括使用武力,和维持地区和平的行动。
作为一个逐渐发展壮大的地区组织,东盟需要与其他地区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联合国是东盟必不可少的首要选择。东盟及其10个对话伙伴,通过促进贸易与投资加强合作,更加密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进而提升政治与其他方面的关系。澳大利亚在1974年就成为东盟的对话伙伴,[3]与新西兰和日本在1977就举行首脑会议。其中,中日韩印澳新美俄等甚至与东盟共同举行东亚峰会,讨论地区发展形势。此外,东盟还与许多地区组织建立了对话伙伴关系,发展了较为密切的地区间合作新模式。在这一进程中,东盟不可避免地会在诸多议题上与联合国发生关系进行接触。东盟成员国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且有相当一部分,如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都是欠发达国家,或在历史与现实中是联合国较为关注的国家,东盟希望成为联系联合国与其成员国的桥梁,一方面在许多问题上维护成员国的利益,另一方面加强与联合国协调合作,促进成员国的发展。从另一方面来说,鉴于联合国的权威性与广泛性,与联合国加强关系有助于东盟及其成员在政治与社会问题上抵制国际上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舆论,维护和提升东盟及其成员在国际上的形象。
联合国与东盟有可能通过单独和集体的行动促进共同利益。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要求加强联合国与地区组织的关系,通过与各秘书处达成协议,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加强地区组织的作用,也要求地区组织确保各地区组织具有预防武装冲突和维和的能力,考虑在联合国临时安排制度框架内的能力。目前,经济与政治安全问题并没有明确分离,东盟成员意识到与其他地区论坛中大国讨价还价的讨论,如亚太经合组织倡议和东亚共同体的关系。联合国对促进和支持包括东盟在内的地区组织继续努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其他多边目标战略和关键的作用。然而,这种合作必须以地区组织的执行能力为基础,加上双方的合作关系,才能实现长期的预定目标。当前,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二十国集团在国际金融与经济危机爆发后,成为维护国际金融与经济秩序的重要机制和协商论坛,替代了联合国在经济上的功能,使得联合国在处理这些问题上处于相对边缘化的地位。许多具有经济功能的地区组织核心国家都是二十国集团的成员,如欧盟的德英法意、北美的美加墨、海合会的沙特阿拉伯、南共体的巴西与阿根廷,非盟的南非以及东盟的印度尼西亚等,对影响二十国集团的政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联合国处理国际有关经济合作的议题中也将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
东盟与联合国的关系起始于东盟建立不久。东盟与联合国的关系,可以追溯到1972年东盟首次和联合国机构、基金和计划署之间的合作协议。自1977年以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一直是东盟的对话伙伴,是直到目前东盟对话伙伴中唯一非国家机构。2000年2月12日,东盟与联合国首脑会议在曼谷举行,讨论了和平与安全、人力资源发展和联合国在该地区的未来作用等。首脑会议肯定了以前开发计划署先前的作用,并寻求扩大东盟与联合国合作的规模和范围。2002年1月2日,东盟与亚太经社理事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同意“高级官员举行年度磋商会议,确定和进行在广泛的领域里进行联合活动的可能性”。2002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达成了联合国与东盟合作的57/35决议2005年9月在纽约举行的第二届东盟—联合国首脑会议上,东盟各国领导人和联合国秘书长重申了进一步扩大东盟与联合国合作的必要性,强调了一系列议题,如扶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灾难管理、跨国问题、发展问题,和平与安全等。2004年10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59/5决议。2006年,根据200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第64届全体会议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案A/RES/61/44》,联合国大会决定邀请东盟作为观察员身份参加联合国大会的讨论会与工作。[4]
2007年9月27日,联合国和东盟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同意加强机制性联系,促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缩小发展差距和应对气候变化威胁等,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加强技术合作,交流信息和专业知识,在共同感兴趣的项目上联合行动,以及在维护国际与地区和平与稳定和发展等问题上加强合作。谅解备忘录要求两个组织的秘书长“作出适当的行政安排,确保两个组织的秘书处之间进行有效的合作与联系”,并“要求这两个组织就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问题举行定期磋商”。[5] 然而,所有的这些倡议很长时间都没有落实。尽管根据这一谅解备忘录,2008年缅甸发生纳尔吉斯飓风后双方建立了合作关系,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2008年11月26日的联合国大会通过63/35号决议,欢迎双方在2007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并委托联合国大会主席、联合国秘书处和东盟成员国外交部长每年定期举行会议。
2010年10月29日在河内举行的东盟—联合国第三届峰会高度赞扬了东盟主导的机制和由缅甸政府、东盟与联合国组成的三边核心小组载合作应对缅甸纳尔吉斯飓风中所发挥的作用。会议讨论了缅甸代表团领导对缅甸2010年11月7日选举前国内形势的最新发展。联合国秘书长强调缅甸需要真正的民主转型和国家和解,包括举行自由、公正和包容性的选举。东盟制订了《东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路线图》,联合国发表了《共同努力—东盟与联合国》的工作报告,通过联合国发展小组和地区协调机制加强东盟与联合国各部门促进千年发展目标的合作。双方欢迎《纳尔吉斯后恢复和准备计划(PONREPP)》,和《东盟—联合国协调管理灾害联合宣言》,同意加强东盟秘书处灾害管理委员会与联合国机制协调,准备实施《东盟—联合国2011-2015灾害管理战略行动计划》,促进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和东盟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援助协调中心进行更密切的联系和信息交流。联合国欢迎东盟制订《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同意与东盟紧密合作,加强东盟应对非传统安全问题,包括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的能力。联合国欢迎东盟在2009年4月建立促进和保护妇女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在10月建立了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希望于这些机构合作促进和保护人权。双方同意在2010年9月举行的年度联合国大会上,东盟各国外交部长、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大会主席和东盟秘书长继续举行东盟—联合国部长会议。[6] 2010年12月22日联合国大会第65/235号决议欢迎《东盟宪章》开始生效,鼓励联合国支持东盟实现共同体建设,并敦促联合国和东盟寻求更紧密合作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在粮食和能源安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平与安全、维和、冲突后建设和平、气候变化和灾害管理等,这些都为加强两个组织的合作奠定了基础。[7]
2011年11月9日在印度尼西亚举行的第四届东盟—联合国峰会上,通过了《东盟与联合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希望进一步促进和提升东盟与联合国合作的水平,加强合作框架,东盟部门机构与联合国专业机构、基金会和计划署建立更加协调、连贯和具有凝聚力的合作,提升东盟应对全球挑战的能力。双方同意将至少每两年评估和修改联合宣言和附录,指示东盟和联合国秘书处协调实施序言,向东盟—联合国部长会议提交联合报告,并通过东盟—联合国部长会议提交到东盟—联合国峰会。双方欢迎缅甸自2011年3月建立新政府以来所取得的重要进展。联合国秘书长欢迎缅甸在实施政治经济改革方面所开展的措施,鼓励缅甸继续努力。双方领导人希望两个秘书处采取各种措施与行动,包括举行联合国和东盟在预防冲突、制造和平和维和方面的范例和经验教训的研讨会和培训;关于善治、协调、和解、维和与建立和平的地区讨论会;东盟参与联合国以及联合国伙伴组织的相关研讨会和培训课程;促进东盟现有维和中心的地区网络;提升东盟制造和平、维护和平与建立和平的能力;建立适当的应对地区和全球的框架。双方承认地区互联互通与整合对维持经济发展,消除贫困和缩小东盟共同体发展差距的重要作用,指出与联合国,特别是亚太经济社会理事会加强合作有助于《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计划》和《东盟整合倡议》的有效实施。认识到东盟国家加强与联合国在管理灾害和人道主义援助的合作,双方承诺支持东盟管理灾害人道主义协调中心实施《东盟—联合国管理灾害战略行动计划》和《东盟—联合国管理灾害联合宣言》。双方认为东盟与联合国三个层次的合作机制:东盟—联合国峰会协调政策事务,外长会议评估合作活动的实施效果,以及秘书处与秘书处的对话,对实施全面伙伴关系将发挥有效推进作用。[8]
2013年10月10日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举行的第五届东盟—联合国峰会,和2014年11月12日在缅甸首都内比都举行的第六届东盟—联合国峰会延续了前几届会议的主要内容。然而,第六届东盟—联合国峰会增加了双方在经济领域进行合作的内容,如联合国将支持东盟加强促进地区整合,实现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东盟成员国到2015年底实施东盟经济共同体。为促进东南亚地区整合及其可能促进地区和全球繁荣、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性。峰会鼓励两个组织的合作,缩小发展差距、减少贫困,呼吁亚太经社会急需加强支持地区互联互通,如交通、贸易、能源和信息与通信技术。东盟和联合国将合作促进东盟国家可持续发展,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加强国家统计能力,改善发展资金的条件,应对地区气候变化的影响,包括气候融资倡议和适当的技术方案。东盟和联合国将继续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加强合作,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支持东盟实施《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1-2015)》,特别是鼓励使用知识产权服务,如促进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支持东盟知识产权局基础设施现代化。同时,双方将继续支持落实《东盟关于科技和创新行动计划(2015-2020)(APASTI)》,推进实施《东盟知识产权后2015年战略计划(2016-2025)》。联合国将继续为东盟继续提供政策支持,执行贸易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标准,推进为连接贸易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贸易提供便利化措施的南南合作,提供避免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政策建议,将CLMV[9]整合到地区和全球价值链,支持东盟国家经济发展多样化和包容性增长。东盟将与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通过每年举行的东盟旅游部长会议继续协商,推进联合活动,推动河流旅游联合计划等。[10]
根据《联合国宪章》、《东盟宪章》和国际法准则,东盟部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合作几乎覆盖了东盟共同体建设的所有领域,诸如有关发展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消除贫困和前年发展目标、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粮食安全、气候变化、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疾病管理、跨国犯罪问题、跨国问题、贸易和投资、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东盟对外关系总体上符合《东盟宪章》所制定的宗旨与原则,如尊重所有东盟成员国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及国家认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繁荣的共同承诺与集体责任;放弃采取侵略、威胁恫吓、使用武力或其他违法国际法的行为;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干涉东盟成员国内政;尊重各成员国领导本国免于遭受外部干涉、颠覆及压迫的权利等。联合国更倾向于东盟在以下几方面的宗旨与原则,如通过相互援助与合作,消除贫困并缩小东盟内部的发展差距;加强民主、强化善治和法制,促进并保障人权及各项基本自由;有效应对各种形式的威胁、跨国犯罪与跨境挑战;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地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性、保护文化资源,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人力资源发展、平等的社会福利与正义,增进东盟人民生活与福祉;打造稳定、安全、没有毒品的生活环境;遵守法治、善治、民主原则与宪政政府;尊重基本自由,促进并保障人权和社会公正;维护《联合国宪章》与东盟成员国认可的国际法准则,包括国际人道法;尊重东盟各国人民不同文化、语言和宗教信仰,强调求同存异的价值观等。[11]
东盟与联合国发展关系是东盟的基本政策,也符合联合国的政策倾向。东盟积极与其他国家、次地区、地区和国际组织与机构等发展友好与互惠的对话、合作及伙伴关系。东盟作为东亚地区合作进程的主要推动力量,努力维护其在这一进程中的核心位置,促进和平与协调的规范,建立地区合作网络,实现地区稳定与繁荣,免受任何外部大国的主导。东盟成员国在发展对外关系时,努力在团结一致的基础上,协调共同立场,寻求联合行动。东盟发展对外关系时奉行以非正式、软机制、协调一致与平等协商为主要特征的“东盟方式”有利于东盟坚持以较为开放的心态,有信心与各种形式的国际行为体进行接触和增进关系,既不会受制于外国大国的强势,也难以凌驾于成员国或外部对话伙伴之上。因此,东盟在发展联合国关系是并没有承担很大的政策包袱,即使联合国在许多问题上对东盟表示不满,也很难强制东盟采取多少妥协性措施,东盟满足联合国的政策并不意味着东盟在迎合联合国的要求,而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
然而,东盟与联合国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影响着双方合作的意愿与范围。联合国曾在东南亚的柬埔寨和东帝汶进行过两次维和行动。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对联合国在全世界的维和行动中也作出过重要贡献。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联合国试图协调缅甸政府与反政府武装的立场。尽管东盟成员都通过不同方式与联合国进行过协作,但联合国与东盟并没有正式的协调。如联合国在缅甸的协调行动中,联合国秘书长特别顾问和东盟之间并没有正式的联系。缅甸尽管接受联合国设立办公室,但拒绝东盟干预其内政的任何政策行为。在亚齐问题上,印度尼西亚首先考虑不让联合国参与。起初主导亚齐和平进程的不是联合国,而是人道主义对话中心,东盟各成员国只是其监督小组的组成部分。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自由亚齐运动达成的和平协议是通过欧盟—东盟主导的机制,而没有受到联合国的直接干预。联合国与东盟在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唯一定期交流是关于冲突预防、冲突解决与冲突后建设和平的年度会议,由联合国政治事务部、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东盟轮值主席国外交部和代表东盟秘书处的东盟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共同组织。尽管这个会议提出了一些问题,如东盟在联合国的观察员身份,但每年对提出的建议进行追踪讨论和实施措施较少。联合国在2007年停止了对该会议的资金支持。
东盟在联合国的观察员身份,特别是东盟与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东盟与联合国各部门,专业机构、计划署和基金会,为两个组织通过全面伙伴关系提升合作水平提供机会。双方的全面伙伴关系有助于促进东盟与联合国更紧密协调,利用东盟与联合国的经验,集体应对全球新兴挑战。从地区上看,全面伙伴关系将支持东盟在多领域的发展计划,特别是建立共同体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来看,今后几年,东盟和联合国将在双方共同关注的一下领域扩大和加强合作:
首先,深化双方在和平与安全问题的对话。随着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开始实施,东盟与联合国在有关地区和平与安全问题上的合作难以避免,尽管这些问题相当敏感。双方不是为了建立在预防冲突等领域建立新的能力,如试图干预各成员的国内问题。联合国在本地区的主要政治作用是与缅甸进行政治协调,在这方面东盟具有一定的经验。根据《东盟宪章》,东盟秘书长拥有根据请求进行斡旋调解争端的能力,但其至今还没有赋予这种功能,或拥有发挥这种功能的资源。2008年泰柬边境冲突爆发后,柬埔寨政府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要求仲裁争端议案,泰国也致信安理会要求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凸现了成员国对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不信任感。[12]东盟与联合国政治事务部可以举行预防冲突研讨会,重新审视年度工作计划。东盟秘书处可以与联合国政治事务部协调支持小组,共同研究地区的经验教训,以及从其它地区相关的经验教训,将之作为更具实质性能力建设的首要步骤。东盟秘书处可以在不侵犯成员国主权的情况下加强与联合国在政治安全问题等方面的紧密协作。东盟各国政府需要建立一种全球性的协调能力。许多欧洲、拉美和非洲外交官经常作为联合国协调员处理世界各地的地区或国际危机,但很少有亚洲外交官,目前担任联合国在任何地方的协调员尚没有一个是来自东盟的外交官。尽管对此有许多理由,但至少联合国尚未从东盟各国外交部门中选拔有资历但当全球协调员的外交官。联合国政治事务部可与东盟秘书处合作,制定培养这方面外交官的联合方案。
在2014年的第六届东盟—联合国峰会上,双方重申在加强地区安全上进行合作,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东盟宪章》的原则和国际法,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繁荣。为此,双方将在预防冲突、和平解决争端、维和行动、建设和平、促进良治、法治和民主、反恐和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加强合作行动。双方将继续落实2014年6月在吉隆坡举行的东盟—联合国研讨会达成的地区对话的结果文件:《冲突预防和维持多文化和群体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双方将通过东盟和平与协调研究所和东盟地区地雷行动中心的最佳案例和能力建设。双方将继续落实《东盟全面反恐行动计划》和《东盟反恐公约》等。双方将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178号决议应对国际恐怖主义战士的威胁,如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双方将加强在海洋事务的协调与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落实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双方将全面落实2010年《反核扩散条约(NPT)行动计划》,积极促进2015年NPT评估会议产生具体结果。双方将支持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和东盟促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东盟人权宣言》和《落实〈东盟人权宣言〉金边声明》等,促进和保护人权。[13]
其次,相互合作应对共同的全球性挑战。考虑到地区安全的敏感度,东盟不是应对地区安全挑战的理想对话平台,最好将自己的关注点转移到未来全球安全议程中,这样就具有了将问题重心转移到不直接涉及东盟成员国主权的优势,同时让联合国理解东盟的经验与思维。东盟各国对一些关乎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国家建设、安全与发展等具有深刻的认识。过去几十年来,东南亚从国家内和国家间冲突的集中之地演变为世界最和平与繁荣的地区之一,一定有许多值得世界上其他国家学习与思考的地方。东盟高度强调发展等持续性的挑战以及粮食与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等。然而,尽管东盟与联合国在不同层次对合作应对这些挑战进行了讨论,但是东盟试图塑造不断变化的全球议程的努力并没有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同时,尽管东盟讨论了自己应对全球粮食安全与气候变化等问题议程的政策措施,但并没有制定在全球层次上的新政策理念。东盟国家历史上在塑造联合国改革思维方面一直处于边缘地位,远远不及欧盟或非盟。然而,随着东盟在联合国大会的观察员地位和联合国作为东盟的对话伙伴关系的确立,东盟对加强联合国体系和促进联合国改革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政策主张。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印度尼西亚和越南都曾担任过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对促进联合国的决策机构关注东盟的诉求提供了可能。东盟可以通过东盟轮值主席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和东盟秘书处在联合国的工作人员,在有关东盟利益的全球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将对联合国秘书长所提交专题报告的集体意见提交到联合国安理会。东盟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也可以和联合国大学等制定联合工作计划,在应对全球挑战和加强联合国体系方面加强协商。
在2011年第四届东盟—联合国峰会上,双方强调将预防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影响作为首要任务,承诺到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联合国重申支持东盟实施《东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路线图》双方强调缩小地区内各国发展差距的重要性,欢迎联合国为东盟实施第二个《东盟整合工作计划倡议(2009-2015)》作出贡献。东盟领导人和联合国秘书长重申坚定承诺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原则为基础的国家、地区和全球层次的气候变化。领导人重申加强行动,缓和与适应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随着当前环境和经济挑战具有多面性和复杂性,需要在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合作,东盟领导人和联合国秘书长重申在诸如促进气候变化意识和绿色经济概念加强协调,保障实现可次序发展,提升地区人民的生活质量。双方对世界许多地方的金融和经济问题表示深切关切,同意金融危机应不影响发展投资,也不要实行保护主义。危机应通过加强全球行动促进强劲、包容性、可持续和平衡发展,包括发达国家可信的中期财政政策和经济改革。双方也强调促进脆弱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欢迎联合国秘书长敦促20国集团领导人继续将发展议程列入20国集团的讨论中。双方对粮食和能源价格上涨表示关切,认为粮食和能源安全对实现东盟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具有基础作用。
再次,加强双方在人道主义援助方面的合作。在2004年印度洋海啸时期,东盟试图促进在防灾和救灾方面加强地区合作,制订了东盟灾害管理与紧急应对协议,为应对地区灾害提供应对机制。东盟甚至在雅加达建立了一个规模较小的人道主义援助协调中心,为包括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内的各单位提供合作与协调工作。为促进这些行动的有效性,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与东盟合作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东盟人道主义援助协调中心。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和东盟人道主义援助协调中心对双方在复杂紧急情况下的合作进行适当的评估。联合国秘书长设立了负责减灾风险的秘书长助理。在缅甸纳尔基斯飓风后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中,东盟领导人审议了纳尔吉斯后恢复和灾难应对和防范框架、阶段性评估和社会影响研究等报告,承诺与联合国继续和缅甸政府进行合作。东盟努力推动一些主要国际援助国增加资金。许多救援国强烈要求在飓风后立即进行人道主义行动,甚至考虑没有缅甸政府的许可下就动用军事力量采取行动。尽管后来情况得到了改善,但许多国家似乎仍不满意。东盟努力劝说国际社会增加救援资金,同时寻求得到缅甸政府的许可,在合作范围、透明度和问责制等方面,改善人道主义援助的条件,满足国际社会的要求。东盟秘书长与联合国秘书长及紧急救助协调员紧密合作。联合国指派了高级人道主义特使与东盟秘书处紧密协调,以免耽误最初几个月救援的黄金时间。鉴于东南亚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东盟和联合国仍需要更加紧密合作,为各成员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最后,加强双方秘书处的合作。联合国与东盟2007年谅解备忘录为双方建立更密切的伙伴关系提供了框架。东盟和联合国都具有定期发表声明和协议的复杂而有活力的政府间机制。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联合国是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而东盟是一个规模较小的官僚机构。根据《东盟宪章》,东盟秘书处的功能将有所增加。在这个过渡阶段,两个秘书处应加强双方之间的联系工作。联合国政治事务处应补充当前在东南亚关于发展与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合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道主义援助协调中心、人权地区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亚太经合理事会应加强在东盟的功能性作用。联合国联络处官员应住在雅加达而不是曼谷,作为联合国联络办公室的一部分,协助东盟秘书处在所有方面加强与联合国各机构的关系。联合国应帮助东盟秘书处加强能力建设,逐渐形成双方正式的结构性的合作关系。联合国秘书处在许多方面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有助于推进东盟秘书处在东盟发展进程中发挥作用。东盟秘书处和联合国秘书处合作研究有关各自组织工作计划的问题与政策。东盟秘书处和联合国秘书处就共同关心的计划、活动和项目交流信息,定期进行协商,分享彼此的经验和思考。东盟秘书处和联合国的秘书处将在适当的级别上定期协商,明确、实施和评估联合活动。为促进沟通和协调,东盟秘书处和联合国秘书处应根据需要部门专家之间在工作层面上建立直接的通信线路。东盟秘书处和联合国秘书处应履行职责,协调伙伴关系的实施,向东盟—联合国外长会议提交报告,并由东盟—联合国外长会议向东盟—联合国峰会报告。评估实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政策层面的机制将是东盟各国外长、联合国秘书长河联合国大会主席共同出席的会议。
东盟与联合国的政策决策者将继续推进双方发展建设性关系的广泛讨论。为双方合作建立更为坚实的基础。一些东盟成员国担心东盟的权力过度增长,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利益,总体上是东盟在组织规范上并没有超越联合国的范畴。东盟与联合国进行包容互鉴的互动,建立现实而适当的架构,既可以维护成员国的切身利益,又能够推进东盟在促进内部整合与对外合作等方面都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联合国与东盟在共同应对诸如印度洋海啸和缅甸纳尔基斯飓风等等案例表明,双方合作如果建立在《东盟宪章》和《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之上,可能性是存在的,并随着双方在建立信心的过程中深化互信,效果会更为彰显。东盟当前已经成为世界上具有实质性法律和政治实体的地区组织,在东亚地区合作中被推为主导地位,发挥着核心作用,对其在发展对外关系,与地区外大国、地区组织和联合国打交道时都具有极大的鼓励作用。尽管东盟10个成员国大都是中小国家,但它们以集体的声音对重要的全球性问题发表意见也会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而与联合国进行更为紧密和正式的合作将有助于推进东盟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将自己管理成员国关系、地区事务以及对外关系的理念与规范运用到国际社会中,维护和促进国际体系的转型与演进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发展。
文献来源:《东南亚纵横》
注释:
[1]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sia 2050: Realizing the Asian Century, Manila, 2011, p.11.
[2] 澳大利亚、俄罗斯、韩国、加拿大、美国、欧盟、日本、新西兰、印度和中国。
[3] http://www.asean.org/asean/external-relations/australia/item/overview-of-asean-australia-dialogue-relations
[4]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RES/61/44&Lang=E
[5] “2007 MOU between ASEAN and UN on ASEAN-UN Cooperation”, 27 September 2007, http://cil.nus.edu.sg/rp/pdf/2007 MOU Between ASEAN And UN On ASEAN-UN Cooperation-pdf.pdf
[6] “Co-Chairs’ Statement of the Third ASEAN-UN Summit”, 29 October 2010, Ha Noi, Viet Nam, http://cil.nus.edu.sg/rp/pdf/2010 Co-Chairs Statement of the 3rd ASEAN-UN Summit-pdf.pdf
[7]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22 December 2010, 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RES/65/235
[8] “Co-Chairs’ Statement of the 4th ASEAN-UN Summit”, Bali, Indonesia, 19 November 2011, http://www.asean.org/archive/documents/19th summit/UN-CCS.pdf
[9] 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英文首字母缩写。
[10] 2014年5月19日至20日,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东盟旅游与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在菲律宾黎牙实比市举行。“Chairman's Statement Of The 6th ASEAN-United Nations (UN) Summit”, Nay Pyi Taw, Myanmar, 12 November 2014, http://asean2014.gov.mm/sites/default/files/download/2014-11-12/CHAIRMAN'S STATEMENT OF 6TH ASEAN-UN SUMMIT-Myanmar-2014-11-12.pdf
[11] 唐志明:《冲突管理的东盟方式》,《东南亚研究》,2007年第2期,第38-43页。
[12] 朱陆、董琳:《从柬泰边境冲突看东盟冲突管理的困境与出路》,《东南亚纵横》,2011年第12期,第62-64页。
[13] “Chairman's Statement Of The 6th ASEAN-United Nations (UN) Summit”, Nay Pyi Taw, Myanmar, 12 November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