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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中东变局的建设性介入
周士新 1900-01-01
简介
中国近年来在中东变局中实施了建设性介入的政策,这是广义干预概念下一种灵活的政策行为,即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强调客观中立地提出政策建议,超越了西方的传统干涉概念。中国在突尼斯—埃及、利比亚、叙利亚、巴以和平等问题以及促进中东总体和平稳定的政策立场上均体现了这种政策的核心要素。中国在中东变局中的建设性介入政策,是其和平外交政策的一贯性表现,彰显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不仅有助于维护自身国家利益,而且有利于国际和地区问题的和平解决,为中国参与解决国际和地区问题提供了重要范示。
正文
        中东地区在国际政治安全、能源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版图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无论是近代的你争我夺,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无奈参与,还是冷战时期的多次热战,以及冷战后时代的数次战争,不仅对国际变局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样也成为国际政治风云变幻的风向标。中东地区政治版图可分为阿拉伯世界、伊朗、土耳其和以色列四大力量板块,相互间维持着大致的平衡。尽管阿拉伯国家众多,但由于都已高度认同现代主权国家的概念,在实现民族统一方面的意识不是很强,这为其他力量在中东地区赢得一席之地提供了可能。正因如此,自起始于突尼斯的中东变局爆发以来,阿拉伯世界出现了不同的政策立场,相互之间勾心斗角比较严重,使得局势发展迄今仍扑朔迷离,可能影响未来中东长期的战略走向。在美国宣称从伊拉克和阿富汗撤军,战略重心从欧洲和中东向亚太转移的敏感时期,中东地区是否会陷入动荡深渊而无法自拔,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中国近年来在中东变局中的政策表现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国高度重视与中东国家之间的关系,密切关注中东地区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不仅与绝大多数中东国家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而且与阿盟、海合会等地区组织保持着紧密接触,同时与许多其他大国一道对有关中东地区总体稳定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协调。中国与中东国家在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安全合作与社会文化交流等领域都具有较强的互补性,这为彼此互为对方重要市场,建立经常性对话与合作提供了现实可能。正因如此,当中东地区发生动荡,局势发生重大变化时,作为与中东地区国家具有较大利益关切的负责任大国,中国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其中。但总体而言,中国介入中东地区事务时奉行的是“建设性介入”政策,体现了中国特色外交的“实践自觉”[1]和“积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性和话语权进一步增强”[2]的客观事实。

一、中国建设性介入的政策释义 
        中东变局发生伊始,中国实际上并没有立即形成应对这场变局的整体政策,虽没有出现什么失误,但总体而言,应对之策显得较为被动与滞后,难以及时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当中国对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利比亚问题决议投弃权票时,顿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激烈讨论,也引发了国内对中国外交政策是否发生重大转变的争论。如果利比亚问题最终没有升级到北约参与的战争行为,以及卡扎菲政权被推翻的严重后果,中国的这一举动也许不会掀起如此大的风波。然而,从中国外交战略一致性来看,中国对中东变局的外交政策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只是对具体问题采取了针对性的反应,体现了中国外交的原则性、灵活性与自主性。截至目前,不难发现,中国对中东变局的政策与最初相比,显得更加积极稳妥和切实有效,努力推动问题按照中国的外交思路来解决,实质上是一种建设性介入的政策。
        首先,建设性介入政策是广义干预概念下一种灵活的政策行为。从国际法源上看,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衍生出来的,[3]主要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的内容,与第一款“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是相呼应的。然而,该条款也明确提出,“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而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赋予了联合国安理会在应对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特殊使命。从这点来看,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应当有责任和义务关注中东变局,而无论安理会发表何种形式的声明主张,中国都必须具有应对之策,或反对或弃权或赞成。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无论采取任何政策都会对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安全造成影响,都可被视为一种干预政策。也就是说,尽管中国坚决奉行“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但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联合国安理会关注的事态涉及他国内政,中国的行为就必然是一种干预。当然,联合国安理会的声明或决议大多是各成员国相互协调的结果,总体上致力于问题朝好的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中国往往根据是非曲直和事态发展的情况,选择符合当事各方共同利益的决定。
        其次,建设性介入必须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赋予了各国政治平等的权利,制约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了国际秩序的基本稳定。然而,国际法仍欠缺杜绝一些国家动辄以武力解决国际问题的能力。联合国安理会赋予了在一定前提下干涉部分国家内政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是有限且不能被滥用的。在利比亚事件中,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在表决建立禁飞区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时,中国投了弃权票。这说明中国的态度是极为保留的,仅希望对卡扎菲政权施加更大的压力,敦促其配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规定的政策措施,不愿看到事态升级和民众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中国坚决反对北约军队滥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利比亚进行伤害大量无辜生命的轰炸。北约不是联合国的执行机构,联合国安理会更没有赋予北约执行这项任务的权力。从这方面来看,北约的行动是违反程序的,实质上已经演变成北约对利比亚的一次侵略。
        再次,建设性介入超越西方的传统干涉概念。西方的传统干涉概念主要包括人道主义干涉、预防性外交和保护的责任等。一般来说,人道主义干涉指的是一国或多国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在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军事行动,保护无辜民众免受该国政府暴力的伤害。[4]预防性外交源于《联合国宪章》第六章第33条提出的当事国在“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等方法后,“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手段”,通常在争端发生的早期阶段就应该实施。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西方往往只考虑到自己,较少顾及当事国的反应,有时甚至不惜使用武力,将预防性外交升级为预防性战争。保护责任源于2001年位于加拿大的“干涉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报告,它认为,“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大规模的屠杀和强奸以及饥荒等,但是如果当事国不愿意或者不能这样做时,这一责任必须有更为广泛的国家共同体所承担”[5]。从保护责任的四大预防性原则,即干预要有正确的意图;最后进行军事干预具有正当性;军事干预规模、时限与强度要与保护目标相均衡;必须存在合理的成功机会中,我们可以发现“正义战争”概念的深刻痕迹。理论上讲,正义战争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发动战争者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良好意愿、合法权威的公开授权、战争作为最终手段、确保成功和成果与代价要相称等。[6]因此,从本质上说,保护责任很有可能被一些国家以“伸张正义”为名,发展成一场战争,利比亚问题发展的结果就印证了这一点。总体来说,西方的预防性外交和保护责任等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和实践,在得不到平衡或遏制的情况下,极易演变成西方向一些内部发生问题的国家发动战争的理由。
        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坚决反对以任何理由发动战争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反对以任何借口和以战争形式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同时,中国十分关切其他国家内部发生违反人道主义的任何行为,希望当事国认真处理国内问题,缓解国内矛盾,不让国内问题升级为国际问题等。因此,中国对保护责任的理念持有保留的支持态度,表示当事国政府应承担保护本国公民的主要责任,国际社会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前提下,需要向当事国提供一定的帮助,或施加一定压力,提升政府改善民生的能力,或敦促当事国切实履行保护平民的责任。任何“人道救援工作应坚持公正、中立、客观与独立原则,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影响和平进程”[7]由于担心保护责任和人道主义援助被西方大国所滥用,成为不需要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军事干涉的合法借口,中国坚持认为,保护责任的实行需要国际法的理论支持,只有在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具有干涉内政性质的行动。[8]
        最后,建设性介入强调客观中立地提出政策建议。中国尊重和支持地区国家自主处理内部事务,相信地区国家和人民有能力、有办法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和治国理政方式。[9]中国外交将尊重当事国家的主权放在首位,无论是在联合国安理会,还是在其他场合,通常强调自愿原则,即只有直接当事国明确同意时才能采取有效行动,否则只会将事态扩大化、复杂化。为避免中东国家的压力,中国通常主张通过规劝当事国的形式接受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协议。同时,中国往往表现出“超脱”和“中立”的姿态,以“负责任的第三方”向冲突双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敦促双方克制与冷静,通过协商谈判而非战争的形式处理和解决问题,避免冲突升级或扩大,从而伤及更多的无辜民众并引发国际社会的关切升级。中国这种秉持公正的态度更容易让冲突各方理解和接受,为当事双方寻求更多的解决方式提供时间与空间准备。
        中国在中东变局中的建设性介入体现了当前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涉及国际关系的重大问题方面,中国具有难以推卸的时代责任,在应该采取行动时不能无动于衷,无所作为,更不能束手无策。随着中国自身力量的增强以及处理和解决国际问题的能力上升,对国际秩序演进的影响力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要求与需求也在提升。中国甚至已经难以回避一些似乎与己无关的国际问题,须给以必要的回应,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或秉持公道、伸张正义。中国的建设性介入是为了促进事态朝着有利于解决的方向发展,在有关当事国内部的事务上坚持不干涉的中立立场,但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施加一定的影响,促进事态通过谈判协商来和平解决,而不是威胁或使用武力,避免引发事态升级或发生更多的伤亡事件。因此,尽管建设性介入似乎因缺乏强有力的胁迫手段,在一定情况下仍需要其他辅助甚至支持手段,但它至少在管理和解决问题的初期阶段是保持理性应对的必要步骤。

二、中东变局中的中国建设性介入政策 
        自中东地区发生剧变以来,中国从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大局出发,兼顾发生问题国家的实际情况,平衡当事国内不同派别之间的立场,坚持建设性介入的政策。具体来看,中国对发生动荡国家内部事态的基本立场是: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和要求改革的强烈愿望,通过不同的渠道力劝当事双方以谈判协商的和平手段解决问题,坚决反对任何一方单方面动用武力,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同时,中国强烈反对外国势力的片面干涉。中国对争端双方都不持先入为主的政策偏见,不会“拉偏架”,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更不会向任何一方提供武器,引发争端的进一步升级,而是支持双方的自主选择[10],让当事国内部各种势力自行决定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中国建设性介入的政策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同时体现了中国对发生动荡国家内部可能发生人道主义危机的终极关怀。
        中国强调促进突尼斯和埃及等国政治变局后政权的平稳过渡。突尼斯和埃及在很大程度上是同质性的社会[11],二者的政治转型也具有较大的相似性。虽然本次中东变局起始于突尼斯,但总体而言,突尼斯的政治变局产生的社会动荡相对小一些。主要原因在于突尼斯前总统阿里迅速逃亡后,减弱了突尼斯民众释放愤怒的情绪动力,他们很快转向了政治社会改革,维护国家内部的总体稳定和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方面。作为中东地区的大国和阿拉伯世界的核心国家,埃及政治动荡的形势更为复杂多变,更易引起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总体而言,这两个国家的政治动荡虽然对中东变局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二者内部的权力斗争基本上没有扩散到其他国家,也没有出现引发需要国际人道援助的大规模恶性事件。中国政府总体上站在较为中立和旁观者的立场上,支持两国新政府在维护国家稳定方面所作的努力,并对二者的国家建设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维持了双边正常的传统外交关系。
        中国极为关注利比亚变局中民众的安全利益。尽管在利比亚事件中,民众的概念自始至终都是个问号,一方面民众中间夹杂了许多已经武装起来的反对派;另一方面许多民众受到了诱惑甚至胁迫,参加了与卡扎菲政权斗争的行动,但中国非常关注利比亚事件引发的人道主义危机,这不仅体现在大约30000多名在利比亚中国劳工生存问题,也关系到利比亚人民自身命运的问题。中国与联合国、相关大国、地区组织、地区主要国家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调[12],共同敦促卡扎菲政权妥善解决国内问题,同时平衡人道主义援助与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坚持采取和平手段解决问题,尊重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以及地区性国际组织发挥积极作用。[13]正是在此基础上,中国对在利比亚实施“武器禁运、旅行禁令、资产冻结”的安理会1970号决议投了赞成票,显示了中国外交政策中“以人为本”保护平民的宗旨,对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问题的1973号决议上,中国投了弃权票,既坚持了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协调了阿盟、非盟等方方面面的立场[14]。
        中国主张叙利亚人民自行决定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叙利亚局势比利比亚问题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叙利亚至今与以色列因戈兰高地等问题仍处于冷战争状态,其北面是身在中东而面向欧洲的北约成员土耳其,东北是战略上的准盟友、被欧美视为异端的伊朗,东面是美国出兵后百废待兴的伊拉克,西面是政治社会极为分裂的黎巴嫩。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的最终结局促使叙利亚巴沙尔政权认识到,只有维持政权才能保全自己。对中国而言,叙利亚的内部事态总体上仍在可控范围内,反对派力量相当分散,立场不一致、战略不清晰,没有形成能够塑造叙利亚国家未来的政治力量。叙利亚政府从未关闭与反对派谈判的大门,双方仍具有较大的回旋空间。双方的政策主张都需要建立在促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任何外部力量的干预只会令事态朝着更为棘手的方向发展。
        因此,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中对关于叙利亚问题的提案投否决票,反对外部力量进行武力干涉,颠覆叙利亚的国家政权,充分体现了中国捍卫《联合国宪章》、维护中东地区和平的外交勇气。[15]同时,中国积极进行斡旋、力促和平解决。在叙利亚形势刚开始严峻、政治对话难以开启、和平解决前景仍然渺茫之时,2012年3月4日,中国就提出了早日实现叙利亚问题政治解决的六项主张,希望叙利亚政府与反对派在联合国监督下停止一切暴力行为,这成为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主席声明支持的重要基础。2012年6月底,在日内瓦出席叙利亚问题“行动小组”外长会议时,杨洁篪部长提出了妥善解决叙利亚问题的“四点主张”[16],反映了中国对叙利亚问题的信心与担心,也体现了中国对解决叙利亚问题的基本态度。10月31日,杨洁篪与联合国—阿盟叙利亚问题联合代表卜拉希米举行会谈时,提出了推进叙利亚问题政治解决进程的“四点倡议”。[17]中国对如何解决叙利亚问题并没有直接利益,也不会接受叙利亚问题各方可能做出的任何承诺,但却投入了大量的外交资源,与某些试图利用叙利亚问题谋私利的国家截然不同。
        中国敦促巴以问题早日得到和平解决。巴以和平问题近年来已经被西方国家淡化,它似乎已经不再是中东地区的核心问题。然而,巴以问题迄今未得到妥善解决,依然是引发中东地区局势恶化的导火索。中方支持巴勒斯坦方面建立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拥有完全主权、独立的国家,理解、尊重和支持巴勒斯坦在2012年争取“入联”问题上的相关要求。[18]中国对2012年11月以色列军队对加沙地带发动大规模军事行动一直表示严重关切,谴责其造成平民伤亡的行为,同时敦促其保持克制,避免局势进一步紧张升级。[19]中国敦促国际社会应更加关注巴以和平问题,并做出更大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赞赏并支持埃及等地区国家和阿盟为缓和紧张局势所做的努力。[20]中国希望国际社会采取切实行动,推动巴以尽快重启和谈,愿与有关各方保持沟通和协调,为尽快结束当前加沙冲突、推动巴勒斯坦问题的公正、合理解决而努力[21]
        中国希望维护中东地区安全形势的长期稳定。当海湾国家卡塔尔、巴林与阿曼等国发生动荡时,中国更多的是关注局势的发展,并未提出任何政策建议。一方面,中国认为政治动荡是这些国家的内部事务,中国没有权力进行直接干涉;另一方面,这些国家通过自身努力或借助其他国家的力量,基本上很快就处理了问题,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升级或蔓延。作为这些国家的传统友好国家,中国希望这些国家能够消除问题产生的内在根源,维持正常稳定的国家建设。相比之下,中国更担心伊朗国内发生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伊朗是中东地区的大国和强国,与中东地区的反美力量,如哈马斯、真主党和叙利亚等都存在联系密切。由于其不愿停止发展核计划,特别是暂停浓缩铀,一直受到美欧国家的严厉制裁,其国家内部出现问题将对地区安全形势产生更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伊朗虽是伊斯兰国家,但并不是阿拉伯国家,如果伊朗国内发生颜色革命,则意味着“阿拉伯之春”已经影响到伊斯兰世界,具有更大的扩散性。伊朗国内如果发生政治和社会动荡,中国在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在内的许多国际场合将更难平衡来自西方国家的干预压力。

三、中国建设性介入中东政策的前景 
        中国建设性介入中东的政策与和平外交政策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体现了中国与外部世界互动的建设性贡献。[22]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对于中国而言,“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决不会屈服于任何外来压力”,不仅是中国和中国人民的神圣使命,也是所有国家坚持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正义,是不容许其他国家任意违法和践踏的。在中东变局过程中,中国“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23],不会屈从于国际社会的压力,更不会戴着有色眼镜,不分青红皂白、不负责任地指责发生动荡的国家,甚至在事态各方之间拉偏架。“中国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颠覆别国合法政权”。[24]无论是突尼斯还是埃及,无论是利比亚还是叙利亚,无论是巴以问题还是伊朗核问题,中国都希望有关各方通过协商谈判等和平方式加以解决。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利比亚问题的提案上投弃权票,主要是为了阻止利比亚国内形势的进一步恶化,绝不是纵容利比亚卡扎菲政权采取军事措施,更不是认可北约假借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以武力颠覆卡扎菲政权,引发利比亚国内剧烈动荡。在叙利亚问题上,中国坚决反对用外部势力颠覆巴沙尔政权,并不代表中国倾向于支持巴沙尔,而是希望叙利亚问题在各方的真诚努力下得到和平解决。
        中国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包容互鉴的精神,认为中东国家有权按照适合自己的模式建设国家。中国“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道路多样性,尊重和维护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25]。中国认为,阿拉伯世界近年来发生的政治社会变局与阿拉伯—伊斯兰文化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国家建设与社会化进程密切相关。作为世界多样文明的一部分,伊斯兰文化对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是推动伊斯兰世界不断前进的动力之一。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中东许多国家的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全球化的总体趋势。虽然部分国家依赖丰富的天然资源,保障了国民能够享受相当高的生活水平,但国家建设布局总体上是不健全的。循序渐进的突破性改革符合这些国家的总体需要,但要预防社会层面发生的深层次危机,避免突变引发动乱。中国坚持以独立自主为基础的改革开放发展之路,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吸引了中东许多国家的关注和效仿。
        中国建设性介入中东政策彰显了自己维护国际和平稳定的现实责任。近年来,中国开始“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26],这不仅是中国自身力量不断发展壮大的结果,而且是中东国家对中国在中东地区发挥更大作用的战略诉求。近年来,中国在国际联合应对伊朗核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稳定剂的作用,不仅在促进美欧与伊朗进行对话协商和谈判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且根据伊朗在核政策上的反应与核计划的进程进行了灵活处理,得到了各方的普遍认可。从本质上说,中国在伊朗核问题上的态度也是一种干预行为,但这种干预不是挑拨离间,更不是推动事态朝着更加恶化的方向发展。中国积极呼吁巴以和谈早日再次启动,并希望在其中发挥一定的推动作用。中国并不是站在巴勒斯坦或以色列某一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是试图通过巴以问题的和平解决,缓解甚至消除阿拉伯世界与以色列之间的矛盾和仇怨,营造一种促进地区协作的良好环境,这不仅有利于中东各国的和平发展,也将大大刺激国际社会对投资建设中东经济的信心。
        中国建设性介入中东政策符合中国的战略利益。中国与中东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都存在着较为深厚的互补关系,与中东几乎所有国家都维持着传统的战略合作关系,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增添新的内容,补充并完善了中国在中东地区的战略架构。中东地区不仅是中国油气等能源资源进口和外部投资的重要来源地,也是中国的重要商品市场和劳务输出地。中国是许多中东国家的重要经济伙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这种联系将更为紧密。沙特多年来为中国最大的石油进口国,伊朗在中国油气进口中的比重也占有相当大的分量。无论是伊拉克战争还是叙利亚问题,都使中国在这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更加剧了中国对中东政局可能恶化的担忧。近年来,伊拉克国内安全形势虽有所好转,但中国对其未来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充满疑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伊拉克的正常经贸关系。利比亚重建工作展开后,其艰难程度超出预期,中国要恢复卡扎菲时期的双方经贸关系,需要等待。
        值得说明的是,中国维护在中东地区的战略利益并不是针对美欧等西方国家,中国与西方国家并不必然存在恶性竞争关系,相反,双方在许多问题上是相互协调、促进共同利益的,以伊朗核问题为例,中国与其他谈判方都坚持禁止伊朗发展核武器,在这一点上双方是具有共同点的。当然,中国从自己的政策立场出发,认为国际社会不应该遏制伊朗发展民用核技术的权利,而应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让伊朗自愿放弃浓缩铀,力图杜绝其核计划可能朝着非和平的方向发展,同时国际社会应该保障伊朗能够从国际核市场上获得自己需要的核材料。叙利亚是中国在中东地区的重要合作伙伴。然而,在叙利亚问题上,虽然在如何对待巴沙尔政权上存在着分歧,但中国与西方在促进叙利亚政治改革进程和保障叙利亚人民生命问题上财产安全等方面都存在共识,并努力推进叙利亚问题由叙利亚人民自己解决。同时,中国也希望西方国家认识到中国在中东地区的战略利益,能在许多问题上真诚地与中国进行沟通交换意见,以满足各方利益的方式妥善解决问题。
        中国建设性介入中东政策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的基本规范。冷战结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中东地区发动了多场战争。海湾战争的借口是打击伊拉克、解放科威特,阿富汗战争的借口是打击恐怖主义势力,伊拉克战争是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利比亚战争是为了保护平民利益,但总体而言战争不仅让这些国家遭受了更为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在战后相当长时期内让这些国家陷入更加动荡的深渊。然而,这些国家并没有直接损害西方国家的利益,更没有与西方国家处于战争状态,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解决,并不一定要采取发动预防性战争等破坏性的方式。毕竟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战争与冲突、伤害与杀戮已经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甚至唾弃。中东国家首当其冲,受到的影响也最大,这正是中东地区多年来形势不稳的重要原因。
        中国建设性介入政策更多地表现为“促进而不阻碍、帮助而不伤害”的特征。中东变局在大多数情况下与中国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中国在许多情况下也可以利用这种斡旋外交[27]尽可能地努力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伤害。然而,为体现中国与一些国家的友好关系,中国也有必要提供一定的外交或其他资源,敦促有关问题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是设置障碍,更不是采取颠覆行动或发动代理人战争。中国的建设性介入政策正成为国际社会解决热点或难点问题的典范。国际问题应该由直接当事方谈判进行解决,其他力量仅应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而不是直接干涉问题的正常解决,以免使事态扩大化、复杂化。中国这种积极、负责任的政策是与中国努力倡导和平发展、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完全一致的。
 四、结语 
        中国在中东政治变局中实行建设性介入政策,这与中国总体外交战略一脉相承,体现了中国外交的一贯性与连续性,反映出中国在应对、管理和解决国际热点和难点问题的政策上已日臻成熟,更表现了当前中国与国际社会一道塑造共同行为规范,维护国际秩序和平稳定的现实必要。在中东变局中,中国站在“负责任的第三方”立场上,密切关注与自己存在较为紧密合作关系的国家内部发生的事态,在必要的时候站在中立的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设性建议,缓和各方矛盾和冲突,缓解形势升级的可能性,并在坚持自己独立自主和平外交原则的同时,灵活地与国际和地区组织进行协调,基本上坚持了自己的政策底线,维护了中国在中东的战略利益,或努力将损失降至最小。中国的中东外交与中国总体外交相协调,根据演进中的中东形势调整相关政策,掌握了中东外交的主动权。[28]中国不畏强权、不谋霸权,尽量在冲突各方中寻求最大程度的利益契合点,并努力与地区外大国一起协商解决的妥善之策,基本上反映了中东国家的实际情况,满足了各方在权利博弈过程中的主要诉求。中国不能置身事外,更不愿深陷其中,遵循国际行为规则的建设性介入,不仅符合中国的主观愿望和现实选择,而且为中东变局后与任何一方迅速恢复关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文献来源:《阿拉伯世界研究》


注释:

[1] 杨洁勉:《中国特色外交的实践自觉和理论自觉》,载《外交评论》,2012年第1期,第5~6页。
[2]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2012年11月8日,第4页。
[3] 陈峰:《不干涉原则作为习惯国际法之证明方法》,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第163页。
[4] Robert A. Pape, “When Duty Calls: A Pragmatic Standard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37, No. 1, 2012, p.44.
[5]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ion,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http://responsibilitytoprotect.org/ICISS Report.pdf
[6] Richard P. Dimeglio, “The Evolution of the Just War Tradition: Defining Just Post Bellum,”,Military Law Review, Vol.186, 2005, p.127.
[7] 《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2008年9月16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zcwj_611316/t512750.shtml
[8] Global Centre for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The 2009 General Assembly Debate: An Assessment,”p.5. http://www.globalr2p.org/media/files/gcr2p_-general-assembly-debate-assessment.pdf
[9] 《“杨洁篪外长就中国和海合会合作、中阿关系及西亚北非局势接受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记者专访”》,2011年5月3日,http://www.fmcoprc.gov.hk/chn/wj/wjxw/t819802.htm
[10] 杨福昌:《中东大规模动荡与我国的外交应对》,载《阿拉伯世界研究》2012年第5期,第9~10页。
[11] 李伟建:《对当前中东局势演变的若干思考》,载《西亚非洲》,2011年第6期,第14页。
[12] 刘中民:《中东变局与中国外交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国际观察》,2012年第1期,第19页。
[13] 刘铁娃:《保护的责任与中国的视角——以中国对利比亚问题的态度为例》,http://www.unachina.org/upload/Attach/default/274269.pdf
[14] 吴思科:《不干涉内政不等于无所作为》,载《人民日报》,2011年5月31日,第3版。
[15] 刘中民:《中东变局与世界主要大国中东战略的调整——兼论中国的中东外交》,载《西亚非洲》,2012年第2期,第18页。
[16] 《中方就解决叙利亚问题提四点主张》,人民网,2012年7月1日,http://world.people.com.cn/n/2012/0701/c57507-18417244.html
[17] 具体:http://www.fmprc.gov.cn/mfa_chn/fyrbt_602243/jzhsl_602247/t984555.shtml
[18] 《“2012年11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www.mfa.gov.cn/mfa_chn/fyrbt_602243/jzhsl_602247/t988279.shtml
[19] 同上。
[20] 《“2012年11月19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www.mfa.gov.cn/mfa_chn/fyrbt_602243/jzhsl_602247/t990547.shtml
[21] 《“杨洁篪外长与埃及外长阿姆鲁就加沙局势通电话”》,http://www.fmprc.gov.cn/mfa_chn/wjb_602314/wjbz_602318/xghd_602326/t990981.shtml
[22] 陈东晓:《新世纪前十年中国外交布局的转型和升级》,载《国际展望》,2012年第6期,第12页。
[23]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第44页。
[24] 同上。
[25] 同上。
[26]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第44页。
[27] 孙德刚:《中国在中东开展斡旋外交的动因分析》,载《国际展望》,2012年第6期,第39页。
[28] 李伟建:《中东政治转型及中国中东外交》,载《西亚非洲》,2012年第4期,第12页。